量刑权从属于判断权。理性化的判断权之逻辑起点是判断决定者对相关信息的全面、正确把握,目的在于保障各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尽可能表达的情况下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各利益的平衡点。量刑过程,不仅是信息交换的过程,同时也是利益诉求角力的过程,通过权利的充分对话,使得各利益群体达成整合(integration)[1]。整合这一概念亦可表述为各个体的一体化,个体侧重于指称事物的异质性,一体化则侧重于指称事物的同质性,异与同这对互生概念决定了异质性个体统一的前提即是同质性。本文所指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整合即指,各诉讼参与者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现信息在量刑程序内集中,并进行有效交换,从而使量刑信息在参与诉讼各方之间实现对称[2](即同质性)。在此基础上,利益整合即指参与诉讼的各方在信息整合的情况下,以量刑程序为平台进行充分有效的权利对话,从而使各方权利(异质性)得以并存互动[3](同质性)。只有实现了信息与利益在各方间的整合,才能使量刑过程兼顾量刑结果的逻辑正确性与可接受性。
二、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整合路径
(一)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来源
量刑过程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因此,事实与规范的信息对量刑都是必需的。刑罚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仅要使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还应考虑个别预防的目的,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因此,刑罚裁量的根据应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故而,这两方面的信息对量刑也是必需的。要全面、正确获得上述信息,其前提是信息相关载体尽可能在量刑程序中将信息充分表达出来。
1、就社会危害性的信息而言,从犯罪行为发生那一刻起,事实便以散离状态记载于各个载体之上,每个载体如盲人摸象般只能记录一个片面的信息。这些载体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只有把各个片面的信息整合为一体才能发掘出最完整与最准确的事实。在我国,这些信息大部分在定罪阶段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获取与确证,但就其中被害人的情况信息而言,包括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对其产生的影响及其所表现出的惩罚欲望等信息却是发掘不够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以证人的角色出现,以保障其有权陈述其受犯罪行为危害的后果。在美国,一些州规定被害人可以参与量刑,包括量刑时法庭上的陈述和被害人受到影响的陈述[4]。这些规定都极有助于保障从被害人角度发掘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信息。
2、就人身危险性的信息而言,除上述犯罪事实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被告人个人履历、背景、犯罪前科等。这些信息的发掘与获取,是我国目前的量刑活动所不够重视的,这使法官缺乏足够信息以确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英国,这类信息一般有三个来源——检察官、量刑前的报告及辩护方。检察官通常要就被定罪人的性格和履历情况提出证据,履历方面的证据通常包括被定罪人的背景和情节,这些证据材料是用标准格式的表格形式表现的。量刑前的报告通常是由监外执行官、社会工作者等制作,内容是被定罪人犯罪情节及犯罪人的特点[5]。辩护方提出减刑的建议及理由、证明,如律师可以基于罪犯的利益传唤品行证人,说明(例如)犯罪完全与品行不符,他们确信不会再发生任何类似事件[6]。这三方的信息来源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充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