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商来说,为了从已经购买设备的消费者那里获得利润的而制定高售后价格,以及为了增加未来设备销售而制定低售后价格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如果制造商发现产品在未来的收益比不过当下的利润,公司会因此更倾向于制定高的售后价格并从设备的拥有者那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即便牺牲声誉和未来的销售。低售后价格的声誉策略会减少未来利润的现在价值——虽然会增加未来销售,但每一个未来的销售的贴现[27]价值会低于现在销售的价值。极端情况下,公司会完全将未来的价值贴现,通过以垄断价格销售售后产品来最大化当前价值。高贴现比例的效果在衰退的市场中经常发生。而在一个成长性的市场中,声誉的贴现价值将变得很小,厂商对已经购买设备的消费者的剥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
因此,声誉的极端效果可以解释为:如果一个公司可能很快退出市场,那么它会从售后市场中尽可能的赚取最大的利润,设备市场的销售对它没有任何的制约。但是,对于声誉建立的代价和收益的平衡在一个稳定的市场中同样存在,仅仅是程度上发生变化。对于索尼公司来讲,它面临的数码相机市场是一个发展迅速的市场,设备本身的更新换代非常快捷(对每一产品而言,都是处于极度快速衰退之中)。[28]因此,对索尼公司而言,建立低价格售后产品的声誉意义不大,未来销售的贴现比例相对就变得非常高。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不排除索尼公司将数码相机部分整体出售,如同西门子和菲利浦公司将手机部门整体出售一样。
因此,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尽管我们假设市场信息完全充分,但事实上,对于柯达公司和索尼公司而言,将售后市场转变为“专有”的市场,从而完全垄断自己产品的售后市场时可以不受市场信息是否充分的条件的限制。即便设备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也不会妨碍他们对售后产品收取高价。也就是说,不管市场信息是不是充分,厂商都有足够的激励提高专有的售后产品的价格。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柯达公司停止销售其带有专利的零件给独立的售后维修服务提供商,而索尼公司则开发出带有识别功能的系统。同时,面对一个发展迅捷的设备市场,设备销售的未来利润的贴现价值很低,会进一步刺激厂商提高售后产品的价格。因此,从厂商的角度而言,他们会千方百计地将售后市场转变为垄断市场,从而更好地提高售后产品的价格。而此时,由于厂商在售后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搭售策略也极大地影响到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了非法的搭售,需要反垄断法介入规制。[29]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德先诉索尼的案件,不能笼统地认为索尼公司实施了非法的搭售。实际上,索尼公司在数码相机的设备市场上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因为不具备搭售的“单一产品”构成要件,不成立非法搭售。其非法搭售的构成在于同时捆绑了设备市场和售后市场。在此基础上,通过和类似的柯达案件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设备市场的竞争在售后市场是专有市场时无法影响厂商对于售后产品的定价。在数码相机市场快速发展,设备产品未来销售的贴现价值偏小的激励下,厂商有足够的动力对售后产品制定高价格,扭曲竞争。因此,通过对于设备市场和售后市场关联性的分析,可以认定索尼在售后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其搭售是非法的搭售。
索尼案在学界和实务界所引起的巨大反响应该说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WTO,开放市场,国内企业受到外资前所未有的冲击。很多企业将市场竞争失利的结果直接归于外资企业利用中国现在没有反垄断法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并进一步牵扯到民族产业、国家经济安全。[30]另一方面,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已经处于审议之中,并有可能在近年出台,全民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得到启蒙,对于外资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识也获得了提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反应过度的举动。[31]在这种背景下,索尼案件所包含的一些要素,如:500强公司、价格差异巨大的产品、日本企业等等,都足以引起媒体关注并激起争议。而从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一案件可以讨论的地方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