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院的观点,之所以要对柯达的行为进行规制,是因为由于市场不完备造成信息不充分,使得设备市场的竞争效果无法有效的传递到售后市场,从而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无法进行很好的比较,设备市场的竞争不能克服售后市场上的垄断剥削。也就是说,按照柯达案中法院的观点,相关市场被界定在了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即柯达公司专有的零件市场,而对于这一市场,柯达公司拥有100%的份额。
实际上,德先诉索尼案中索尼公司也面临类似的困局:按照柯达案分析推导的逻辑,索尼公司虽然不是直接拒绝对独立的售后服务提供商停止供应零件,但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充分和专利识别技术也必然成为其数码相机电池售后市场100%份额的占有者,在此基础上再认定索尼公司非法搭售则水到渠成。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的信息不充分是一个常态,不仅消费者在购买柯达的产品的时候会遇到如此问题,即便是在购买其他的涉及到售后服务的产品时也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而只要设备销售商在售后市场上实施了一定的排他行为都必然构成支配地位滥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问题推向了一个极致,并将问题的关键放置在了信息是否充分上。从生活经验上讲,绝大部分消费者都知道名牌产品的配件和售后服务是比较贵的,但仍然有很多人购买,这其中除了一部分是对价格不敏感的消费者外,还有相当部分消费者是认定名牌产品的质量更为可靠,尽管贵,但可能在产品被完全淘汰出市场之前都不会损坏,并愿意为这一风险承担成本。因此,从更为贴合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真实市场的信息不充分在现今这样一个信息流动快速,信息获取便捷的世界中是相对而言的。有些信息永远不充分,例如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定产品故障出现的频率等,而有些信息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生活经验获得,例如柯达公司和索尼公司的配件相对于德先公司的产品价格更高。特别是在购买相对比较昂贵的产品时,正常的消费者都会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去了解产品信息。所以说,尽管信息是不充分的,但是不充分的信息对于案件的具体影响程度并不一定,如果仅就零配件的价格要贵过国产配件而言,这一信息不充分的认定显得比较牵强。[20]因此,从生活实际来看,设备市场的竞争对售后市场价格的影响的关键可能还并不在于信息是否充分上,因为设备市场价格和售后服务的价格仍然在通常的信息状态下存在关联性。
要理解和把握设备市场和售后市场之间的关联,其实还可以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从索尼公司的角度出发,它为什么要通过技术的方式来实施这一搭售呢?或者说实施这一策略对它可能的好处如何体现?对此的分析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两个市场之间的互动效果,并进一步确认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索尼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为了使得分析简便、易行,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可以从柯达案预设的前提的相反方面做出假设:假定消费者掌握充分的信息,知道当前的价格并且能够运用信息来评估他们交易的产品(包括设备和售后产品)的整个成本。同时,按照理性人的假设,假定每一个公司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当前和未来的公司利益,因此要考虑他在现在的行为对公司以后所有利润的影响。
(二)两个市场利润的平衡
对于索尼和柯达等实施售后服务搭售的公司而言,从根本上讲是希望通过搭售获得更大的利润。[21]而从利润来源上讲,企业可以从设备的直接销售中获利,也可以从售后产品的销售中获利。也就是说,企业还需要平衡从已经购买设备的消费者那里获利和从潜在消费者那里获利,从而最终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22]
在市场中,同时销售设备和相关的售后产品的公司随时都面临着一种平衡: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后,更高的售后市场价格会让生产商从售后产品、服务的销售中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面对潜在的消费者,更高的售后市场价格会减少设备的销售,因为潜在的购买者会考虑这一成本,并因为价格的提高减少设备的购买,而设备销售数量下降会进一步减少售后产品、服务的销售。[23]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利益平衡,销售商可能采用的整体价格策略是一个复杂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