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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搭售构成到市场的关联性:对德先诉索尼案的思考

  
  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本身的逻辑关系出发,要认定索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认定索尼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那么,索尼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7]表一和表二分别是2004年第1季度和2005中国数码相机市场的市场份额统计。[8]

  
  图表1 :2005年中国数码相机市场品牌销量结构[9]

  

  
  
  
  
  
  
  
  
  
  
  
  
  
  
  
  
  
  
  
  
  
  
  
  
  
  

  
排名

  
品牌

  
2005年份额

  
1

  
佳能

  
23.1%

  
2

  
索尼

  
19.4%

  
3

  
柯达

  
11.5%

  
4

  
奥林巴斯

  
9.6%

  
5

  
尼康

  
9.5%


  
  图表2:2004年第1季度中国数码相机市场品牌销量结构[10]

  

  
  
  
  
  
  
  
  
  
  
  
  
  
  
  
  
  
  
  
  
  
  
  
  
  
  

  
排名

  
品牌

  
2004年第1季度

  
1

  
佳能

  
26.5%

  
2

  
索尼

  
24.2%

  
3

  
柯达

  
15.7%

  
4

  
奥林巴斯

  
9.9%

  
5

  
三星

  
5.4%

  
  对比两组数据可以发现,从2004年第1季度到2005年,数码相机市场中排名靠前的品牌的市场份额都呈现下降的趋势,而且三星公司的第5位置还让渡给了尼康公司。如果用前4位厂商的集中度系数(concentration ratio)来测算的话,2004年第1季度C =76.3%,2005年的C =63.6%,可以看出,整个市场的集中度下降了12.7%,下降的幅度非常之大。单就索尼公司而言,索尼公司的市场份额从24.2%下降到19.4%,下降了4.8%。这些数据都说明整个数码相机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进入障碍较低,索尼公司在数码相机市场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之下,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也就无从说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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