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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

  
  五、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限制之五——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

  
  价格歧视行为是指销售商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价格而又没有支持该价格差别的明显的成本差异的正当理由的行为,以及对供应成本不同的客户收取同样价格的行为。[iii]尽管市场主体有自主定价权,尽管市场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和确定交易内容的权利,但如果其自主定价权的行使构成价格歧视行为的话,反垄断法仍要进行限制。

  
  反垄断法并不规制所有市场主体的价格歧视行为,其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因为优势市场主体的价格歧视行为可以使提供或接受相同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主体获得的交易机会不同,可能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可能会损害或阻碍竞争,而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无疑是对这些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从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角度来限制优势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是与对另外一些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维护交织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优势市场主体在某个地区进行降价销售,就有可能在这个地区排除竞争对手,而反垄断法对优势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就是对其竞争对手自主定价权的维护;而如果优势市场主体作为上游企业采取价格歧视,象生产商对大批发商和小批发商予以不同的价格,那会对大、小批发商之间的竞争造成影响,而反垄断法对优势市场主体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会从实质上帮助小批发商实现自主定价权。当然,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由于价格歧视行为的效率抗辩理由越来越多,[iv]因此规制也呈现出宽松的趋势。

  
  总之,反垄断法在对众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不仅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优势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了限制,也同时实现了对另外的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维护,只是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与维护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分清。另外,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要借助于政府的公权力介入,由于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对自由定价权的干预要慎之又慎,正如有学者言:“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恰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贯彻。”[v]因此,尽管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限制的目的,即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更象是一把高悬的利剑,有足够的威慑力就可以了,并不一定非要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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