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明初期承袭元制的思考

  
  (2)管理西南与两广地区诸族的机构

  
  明朝对广大西南(云南、贵州、四川)以及广东、广西等地的苗、僮、彝、瑶、傣等族的统治机构设置,基本上是沿袭元制的土司制度。根据各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土司机构及职官设置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纳入军事编制的卫、所。这类机构多由少数民族首领任卫、所军官,统领本部族民众,听命于朝廷。其主要职责为朝廷提供兵役,“看守边疆”,其指挥使均由该部族人世袭其职,也被视为土司。第二种是社会经济水平发展较高、接近于汉族地区者,则实行与汉民族地区行政体制类似的机构设置,主要有土府、军民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司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其长官设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知县、土巡检等。这类土职机构官员一般世袭,有的在敕书上写明,有的袭职时需向朝廷申请恩准。第三种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则保留元朝的土司制,任命当地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做土官进行统治。这种类型的机构经“划一”后,主要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五种。

  
  明朝对土司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包括职位的承袭、进贡、赋税、差役、供输、征调、奖惩等都有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土知府等官属文职,归吏部管理;宣慰使等为武职,归兵部管理。各地土司与明政府有矛盾或引起叛乱时,明政府则把那些地区的土司撤掉,改设由中央派出的流官统洽,这种措施称为“改土归流”。明朝对西南与两广地区诸族的机构设置,将土官纳入国家统一的官制,客观上促进了对民族地区管理的深入和各族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

  
  (四)宗教管理制度

  
  明太祖曾经有过一段出家为僧的经历,对佛教自有一种天然的同情态度。但作为一个新王朝的开拓者,他也洞悉佛教内部的诸多弊端,而且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弊端很不利于新王朝统治的稳定。所以,他在重视佛教的同时,也对佛教进行了部分的整理。[20]明太祖对待佛教的态度,可以洪武十四年(1381年)为界,前后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在此以前,主要沿袭元朝的佛教政策,尤其是在洪武五年以前,这种因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这段时间里,他一方面建立大法会,诏谕佛教界的高僧说法,让那些善世、禅师来统治整个佛教界。另一方面,他又修治寺庙,召用僧人,对佛教显得极为重视。自洪武十五年以后,他在全国建立起一整套的佛教管理机构,使佛教的管理衙门化。与此同时,他又裁定了佛教的宗派,开始对佛教实行严厉的整顿。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明朝初期,政府的佛教政策是深受元朝影响的。

  
  二、明代帝王的丧葬陵寝

  
  有关明代陵墓的制度,前期的人殉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人殉在传统的汉族王朝中久已绝迹,为什么到明朝又会出现呢? 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元朝制度的影响。李乐《见闻杂记》且直谓“其君后崩逝,不用殉葬,不陈祭器,不作山陵”[21]。然波斯史料的说法则完全不同。“成吉思汗死,以美女四十名殉葬。”[22]瓦撒夫记伊利汗国主旭烈兀(忽必烈之弟)之葬,“依蒙古旧例,掷黄金宝石于墓中,以幼年美女盛饰殉葬”[23]。以此推之,元代皇帝也应是以珍宝美女殉葬的。汉人官僚多不能参与蒙古贵族的许多仪式,对死去的皇帝,只是号哭于大都北郊,送灵柩北去。陵葬制度,他们是并不清楚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