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户籍管理制度
“匠户”是蒙古人在征服中掳获的手工业工匠,被编入特种户籍,是元朝的一个特殊而庞大的阶层,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的社会地位,由政府匠作局专门管理。匠户世代为匠,终身为官府无偿劳动,没有人身的自由,甚至婚配都由官府控制,脱籍迁徙更是决不允许的。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有所发展,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若干种类。军户世代承担兵役。民户则承担钱粮差役,按亩交赋;十六岁到六十岁的成丁,必须按期服役。匠户世代从事官营手工业等。灶户从事官营盐业的生产。军户、匠户、灶户不得随意流动,有事外出也必须使邻里互知。如有死亡逃匿,于原籍递补;私自脱籍者称“逃军”、“逃匠”、“逃灶”,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但是,军户犯人命案件,军事司法机关应会同地方或中央司法机关一同检验:“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追问”。[18]
3.明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明朝在承袭元制的基础上,根据传统的民族特点,设置了军政合一的边疆管理机构以及土司制、都司制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对维护明朝的君主集权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边疆开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1)对西藏地方事务的管理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对西藏地方事务的办法与元朝的基本的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元朝设置宣政院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这是西藏正式纳入我国版图的开始。元朝还在西藏直接建立地方军政机构,名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属于宣政院,并驻有军队,进行人口调查,派遣繇役,征收赋税。根据喇嘛教在藏族社会盛行的特点,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政教合一制度,设立乌思藏(公元1372年即藏历第六饶迥的水鼠年,明朝在西藏设置了一个叫做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的管理机构)、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明朝还对当时西藏地方最主要的掌握政权者——历任帕木竹巴的第悉赐给诏书、官爵、名号等,使他们受到整个藏区的敬重,此外明朝还给各个教派的著名贤哲、获得成就者赐给名号、诏书 ,给以封赏。[19]所以,西藏不但从元朝起就是我国的正式领土,实行有效的统治,而且明朝时对西藏的管辖还进一步加强了。随着明政府对西藏管理机构设置的加强,西藏地方秩序安定,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西藏喇嘛和官商等来内地贸易者日益增加。藏族通过茶马互市,换取内地的盐、茶、布和丝,促进了藏区的经济进步与汉藏两族间的友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