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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初期承袭元制的思考

  
  (二)明代初期的分封制

  
  明初在分封问题上基本沿袭元制,因此是一个倒退。在这里,我们先简要说一下分封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存在态势。秦废分封,形郡县,既是政治上的一大改革,也是皇族继承上的一个转折,但是它仍来不及创行某种新的制度。汉兴,惩秦孤立而速亡的教训,刘邦在削除异姓王之后,又大封同姓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同姓王的存在势必会威胁到中央的统治。经过景帝、武帝一系列镇压、裁撤的措施之后,他们在政治上已不可能再行分裂,为害中央,而成为一批衣食租税的天潢贵族。西晋时期,分封制度又一次大规模的回潮,引发了八王之乱。在此之后,唐宋的统治阶级在政策上尽量避免对诸王的分封,即使分封也有名无权,尽管唐朝中期出现了安史之乱,但总体来看,分封制度已不再成为威胁政治统治的因素。而元朝这样一个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不免带来了落后的制度,分封制死灰复燃,极大地影响了明初的政治制度。

  
  明初,朱元璋大封诸子分据全国的要害地区,虽然列爵而不临民,但他们各置有自己的护卫军,又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屯驻边防的军队。“秦、晋、燕、齐、梁、楚、吴、蜀诸国,无不连邑数十,城郭宫室亚于天子之都,优之以甲兵卫士之盛。”[9]燕王朱棣就是利用这些条件,起兵“靖难”,得篡皇位的。篡位之后,他吸取教训,对诸王“防范滋密。兵权尽解,朝堂无懿亲之迹,府僚无转补之阶”[10]。“防闲过峻,法令日增,出城省墓,请而后行。二王不得相见。以至稽留勋爵,吹索百端。国命授柄于权阉,天宗辇货于赃吏。”[11]按规定:“藩王之子,封为郡王,郡王长子袭封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自此以降,凡六等,至其末世,则为奉国中尉,虽十世之外,犹赡以禄,然皆不得与有司之事,不得为四民之业,食租衣税,无所事事。”[12]因此,明朝初期凸显的分封弊端在成祖以后几乎消退,已不再成为威胁政治统治的因素。朝廷的削藩政策,使大部分宗室成员对政治失去兴趣,转而热衷于娶妾生子,求田问舍,导致宗室人口的膨胀。明人王宗沐言,至万历初,宗藩人口,“且数十倍于旧矣”。[13]总的来说,明初分封制对元勋宿将的专横跋扈,可能起过一些震慑作用,但弊端很多:一是造成了政局动荡与社会的不稳定;二是增加了明朝的财政危机。

  
  (三)行政管理体制

  
  1.明朝的行政体制改革

  
  “明太祖初壹海内,仍元制,设中书省,综理机务。其官有丞相、平章、左右丞、参政,而吏、户、礼、兵、刑、工六尚书为曹官。”[14]明初的行政管理体制,仍沿袭元朝旧制,设中书省,统领六部,管理全国一切行政事务;另设有都督府管理军事,御史台职掌监察,统称“三大府”。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掌握地方军政司法事务大权,另设行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关。中书省、都督府以及地方行省、行都督府长官均掌握有比较大的权力。行中书省的内属机构与职官编制,也大致和中书省一致。因为鉴于当时“戎马未息,创夷未苏”的形势,朱元璋并不急于更定元朝官制。元初起时为游牧部落,由军事贵族管理军务民政。“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15]入主中原后,虽“行汉法”,但对勋贵大臣不甚拘束牵制,故相权特重。“统六官,衰百司,佐天子,理万机。”[16]而行中书省丞相,“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7]这种制度的确为大臣专权乱政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这种机构的设置,是与朱元璋所要建立的高度集中权力于中央的国家体制是相矛盾的。洪武九年(1376年)明朝宣布改革行省领导体制后,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在汉族居住地区,明代基本上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其间虽掺有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所占比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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