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所以能在票据习惯的研究上取得超越前人的成绩,和当时票据习惯调查工作的进展以及他本人充分掌握资料是分不开的。当时修订法律馆、银行周报社、中国银行以及日本人收集的票据习惯资料都陆续刊布。这些资料王氏都有寓目。另外,当时与王一同起草
票据法的同事、修订法律馆调查员李炘正在负责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整理。李对王的影响可以想见。另外,王还曾根据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整理了《票据习惯目次》一文。所以,王的成果是建立在整个票据习惯调查成果基础上的。
另外,王毕业于以比较法研究和教学闻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对世界各法系及其历史有比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因此,对于票据习惯问题能以比较开阔的视野进行考察和研究。比如,对当时中国票据习惯的纷繁各异、脱略杂乱,王即认为,西方各国当初亦是如此,因此并无可以诟病之处。对外国票据法,王认为,各国票据法都保留了一些自己的本土习惯,否则
票据法的统一化也就不会如此艰难。因此,中国应该适度保留一些自己的习惯,以便推行。这无疑都是很有见地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第一,在票据习惯的调查研究中,作为社会团体的上海银行公会和《银行周报》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注,积极而富有成效的进行了调查工作,为
票据法的研究与立法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作为立法官员和学者的王凤瀛则利用自己的学识,进行票据习惯的研究,为立法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这说明,
票据法的成功,是多种合力的结果,特别是社会群体和学者个人的作用不可忽视--这是许多立法史论著经常忽略的地方。现代的立法应该善于发挥各种群体和个体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工作服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质量和可行性。
第二,对票据习惯的调查研究源于票据立法的需要,而反过来,票据习惯的调查研究又极大的推动了
票据法的起草工作。民国票据法比较成功,和北洋时期比较充分而认真的调查研究是分不开的(北洋时期的修订法律馆曾起草了五部法律草案)。虽然最后
票据法只在无伤大雅的“细端末节”上采纳了一些本土习惯。但这是认真调查研究的结果,足资信赖。后人在此问题上也就不必再过多纠缠,可以放心大胆的向世界潮流看齐。事实上,南京政府起草
票据法时在此问题上基本没有争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