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早对票据习惯进行整理和研究的是上海震旦大学法学院法部博士科王敦常。1922年,王氏出版了《
票据法原理》一书,“将吾国现行各种票据,遮其著者,门分汇别,曰庄票,曰汇票,曰期票,曰支票,并以钱庄营业分类,末附条例章程”。[18] 这是我国第一部从整体上研究中国票据习惯的著作,可谓开风气之先。但作者虽然以习惯为基础,却过于注重用西方的
票据法理论来解释中国的习惯,因而不乏牵强之处。有些地方,作者为顾及理论的完整,还不免割裂习惯,使得当时通行的习惯反而变得难以理解。作者也没有能够从宏观上很好的总结票据习惯的性质和特点,为立法提出科学的让人信服的参考意见。[19]
银行等实务界也一直很关注票据习惯问题。1922年,上海交通银行副经理胡孟嘉在《
票据法研究》上撰文,就票据习惯和法理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编订
票据法,必须求诸法理;而采访习惯,又须范以法理;两者并进,庶几不悖”。他认为,所谓的习惯,不能以地域大小而定,“以少废众,固属不可;以大制小,亦所难能”。所以,甘肃、四川虽然是大省,但是它们的票据流通限于一隅,实难作为参酌的成例。上海、天津虽然弹丸之地,但是票据流通广泛,则应该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这较之前者,在理论上已经高出许多。不过在习惯和法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在立法的时候,应该用什么“法理”来“范”“习惯”,依旧没有明确的意见。[20]
取得较大成果的是立法界的王凤瀛。1924年春,王凤瀛在北京《法律评论》周刊了连载发表了《起草
票据法之管见》一文。这是研究票据立法也是研究票据习惯的扛鼎之作。[21] 文中,王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总结了中国票据习惯的特点:
(1)无一定之款式。各地不同,同地之间各庄也不同。而且形式简单,易于造假。这些都阻碍了票据的流通。
(2)无确定之种类。流通最广的本票有庄票、期票、存票、红票信票、凭票等名目。支票也有划条、拨条、计条、执帖、上单、便条等名目。种类不定,性质无由辨别,权利义务也难以判断。
(3)无背书制度。中国票据仅仅以交付为转让,让受人仅将让与人的姓名记入帐簿,以为他日求偿。这当是票据不能流通的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