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报社1922年编印的《
票据法研究》一书,收录了总计244页的票据样式,总计达一百来种。按省份排列(从江苏开始),各省(未含台湾)再按照类别排列。在每省开篇,对票据种类及效用有简单说明。图文并茂,极便于读者阅读和研究。这是民国时期出版的最为全面和权威的调查报告。可谓集票据习惯之大成。非其他官方和民间机构可以望其项背。其后言及票据习惯,即多以此书为本。上海律师朱方在1937年出版的《国民政府新颁行
票据法详解》一书中,论述了全国三十七个城市的票据使用习惯,均是以这部分资料为基础。陈天表1937年出版的《票据通论》论述几个大城市的票据习惯,也是以该部分资料为基础的。[12]
《银行周报》社之所以能取得这样出色的成绩,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是《银行周报》社及其上级机构上海银行公会对此很有热情。票据立法事关银行切身利益。票据是“商民日常交易之利器”。对银行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北洋政府“现行商事条例既无关于票据之规定,而票据上之特别事项复为普通私法所未备”。[13] 银行界都盼望早些颁布票据法。[14] 上海银行公会自然也不例外。另外,公会和报社的主事者陈光甫、章乃器、徐沧水(《银行周报》总编)等,对于使用票据等现代的金融工具,都十分热心。为推动票据立法,该会还特地于1922年6月间组织成立了票据法研究委员会。[15] 因此,才对票据习惯的调查活动积极予以支持。
其二是《银行周报》社活动能量大,办事效率高。报社的上级机构--上海银行公会是中国最早成立的金融团体,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16] 周报社作为上海银行公会的机关报,是民国时期影响颇大的一家著名媒体,人员充足,业务精通。所以,调查工作组织得有条不紊,并且一俟完成,即能够迅速编印出版。而其他机构--无论是官方的修订法律馆,还是民间的中国银行--都缺乏上述的有利条件,也没有那样密切的利益推动。
而随着票据习惯调查的进行与资料的不断丰富,有关研究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推进了
票据法的诞生。
当时对票据习惯的研究,主要是要以西方的
票据法理论,总结中国票据习惯的特点,探讨其社会调整功能,从而为票据立法提供比较科学的处理意见。
在清末起草
票据法时,还没有注意到票据习惯的问题。在北洋初期,修订法律馆顾问、法国人爱斯加拉主持起草商法典。起草之初,爱氏称中国私法的制订,必须重视中国习惯。但是在他起草
票据法时,却改变了自己的观点,称应该跟国际接轨,因而对本土习惯甚少采纳(这也成为后来否决爱氏案的一个重要理由)。[17] 这和当时缺乏比较丰富的票据习惯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作为参考无疑有很大关系。而真正对票据习惯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较多成果的,是在资料已经比较丰富的北洋政府后期。其中,又以修订法律馆官员、共同案的主要起草人王凤瀛先生的研究最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