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票据习惯的调查、票据习惯的研究及其与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稍作考察,希望对以上论文有所补缺,从而加深对当时民商事习惯调查研究以及民商事立法的认识。
对调查票据习惯,北洋时期的官方和民间都比较积极。但就成绩而言,民间机构的要显著一些。
官方早在清末就开始调查票据习惯。其时,为拟编民商法,曾令各地调查习惯。关于票据部分,也分别款项,设为问题。但各省答复者,寥若晨星,通都大邑,往往付之阙如。而就造送者观之,也大都是依样画葫芦,牵强附会,不足凭信。
民国建立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都先后组织调查。民国三四年间,修订法律馆为制订商法,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各地商业习惯的调查。其中,即包括对票据习惯的调查。该馆调查员李炘曾根据各地上报的资料整理成《我国票据固有习惯之调查》一文,发表在民国十二(1923)年一月出版的《法学会杂志》上。[6] 文中有“以上三十三种票据样本现存修订法律馆”之语。但是,就总体而言,成绩可能不大。因为在此前的1922年,李炘又在上海银行周报社《
票据法研究》专号上发表《调查
票据法习惯设问》一文,提出了票据与纸币的区别、中外票据融通问题、各地票据种类等三个大问题。在1922年北洋政府第一次起草
票据法前夕,李炘还曾就日人所著《清国商业纵览》、《最近支那经济》、《支那金融机关》等三书中,摘其大要,译成数章,以为立法参考。当时缺乏票据习惯资料的情况由此可见。这也难怪修订法律馆官员王凤瀛在1924年回忆法律馆的调查时评价不高。[7]当时的最高审判机构--大理院曾发布了一些票据案件的判例要旨。这些判例多是依据各地习惯做出的。自可以视为习惯之一部。[8] 另外,在各省高等审判厅附设的民商习惯调查会,曾根据听讼所得,收集了一些票据习惯。修订法律馆官员王凤瀛根据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报告,整理成《票据习惯目次》一文,发表在民国十二(1923)年一月出版的《法学会杂志》上。但内容很有限,远不足以供研究之用。财政部也曾经“特派专员,调查津、沪、汉、粤各处商业票据习惯,以为将来编订
票据法之准备”。[9] 不过没有看到公开出版的资料。
在民间,有一些金融和商业组织的调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曾委托各分行号,调查各地通用票据情形,发表于该行刊行之通信录。王凤瀛评价“颇足资参考”,应该很有成绩。[10] 另外,上海总商会在关于商人团体自行编订《
票据法》给各商会的函中,也曾经有调查各地习惯、以免立法有“隔阂之弊”的设想。不过没有下文。[11] 其中,成绩最大的当属上海银行公会下属的银行周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