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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

【作者简介】
徐以祥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简斯·克尔斯腾:《格奥尔格·耶里内克和古典国家学说》( Jens Kersten, Georg Jellinek und die klas sische Staatslehre, Mohr Siebeck 2000, S. 20.)。
同注引书,第20页。
同注引书,第20页。
同注引书,第20页。
同注引书,第20页。
公法权利,在德语相对应的词是Subjektive offentliche Rechte,在中文中有多种泽法。比较通行的译法是把其直译为主观公权利。但主观公权利的译法在汉语的语境中容易产生歧义,似乎公权利还有主观和客观的区分。实际上德语中之所以要在Rechte前加主观或客观的限定语,其根本原因在于Rechte一词在德语中具有“权利”和“法律”的双重意思,为了区别两者的含义,德国人在用“Rechte”指权利时在Rechte前加上“主观的”限定语,而在用Rechte指“法律”时加“主观的”限定语。汉语种本来就存在法律和权利的区分,用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词,因此没有必要再在公权利前加主观的限定,因此本文把Subjektive offentliche Rechte直接译为公法权利。具体内容可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转引自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许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同注7引书。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公法权利体系》(Geor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offentlichen Recht, Neudruck der2. Auflage Tubingen 1919, Scientia Verlag Aalen 1964 , SS. 8-12.)。
同注9引书,第5页。
同注9引书,第21-30页。
同注9引书,第29页。
同注9引书,第29页。
同注7引书,第222页。
同注7引书,第223页。
同注7引书,第223页。
同注9引书,第44-45页
同注9引书,第46页。
同注9引书,第45页。
同注9引书,第46页。
同注9引书,第46页。
同注9引书,第48-49页。
同注9引书,第52页。
同注9引书,第52页。
同注9引书,第55页下。
同注9引书,第86页。
瓦尔特·保里、马丁·斯德宾格尔:“国家和个人—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的国家学说”,载安德里亚斯·安特主编:《事实的规范力量—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的国家观》同注27引文,第146-147页。
同注27引文,第146-147页。
罗博特·阿里克斯:“基本权利和地位”,载安德里亚斯·安特主编:《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生平和著作》
同注30引文,第210页。
同注30引文,第211页。
同注9引书,第87页。
同注9引书,第94-95页。
同注9引书,第103页。
同注9引书,第96-98页。
同注9引书,第102页。
同注30引文,第212页。
同注9引书,第107页下。
同注9引书,第116页。
同注9引书,第116页。
同注9引书,第119页。
同注9引书,第122页。
同注9引书,第218页。
同注9引书,第122-124页。
Der aktive Status直译的意思是积极地位,但在中文中,积极和主动的含义的区分界限并不清晰,为了避免和生动地位的混淆,本文根据耶里内克文书中Der aktive Status的意义译为参与地位。
同注9引书,第136页。
同注9引书,第147页下。
同注9引书,第147页下。
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9页。
同注50引文,第27页下。
奥托马·比勒尔:《公法权利及其在德国行政裁判上之保护》(Ottmar Blihler, Die subjektiven offentlichen Rechte and ihr Schutz in der deutschen Verwaltungsrechtsprechung, Berlin: Kohlhammer 1914, S. 224.)。
奥托·迈尔:“书评: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体系”,载《公法档案》1894年第9卷(Otto Mayer, Rezension von: Geor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offentlichen Rechte, in: Archiv des offentlichen Rechts9,1894, S. 28 1.)。
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Konrad Hesse, Grundzii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Auf. ,Rdnr.280f.)。
彼特·黑贝尔勒:《19条第2款的重要性保留:兼论基本权利的制度性理解和法律保留理论》( Peter Haberle, Die Wissengehaltgarantie des Art. 19 Abs. 2 GG. Zugleich ein Beitrag zum institutionellen Verstiindnis der Grun-drechte und zur Lehre von Gesetzesvorbehalt, 3. Auf.,Heiderberg 1983,S. 18f)。
同注30引文,第223-224页。
同注30引文,第223-224页。
同注55引书,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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