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
徐以祥
【全文】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对研究德国公法学的人来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其对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与奥托·迈尔(Otto Mayer)对德国行政法的影响相媲美。耶里内克所生活的年代,是德国宪法学界名家辈出的年代,产生了卡尔·施密特(Karl Schmidt)、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赫尔曼·哈勒尔(Hermann Heller)等著名的宪法学者,然而,如论他们对当今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程度,耶里内克无疑占据重要位置。本文将以耶里内克的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一书的内容为重点,对其公法权利思想进行介绍和评论。
一、耶里内克的学术经历和思想
耶里内克的学术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1872年和1874年分别获得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后,于1876年在维也纳大学开始其学术生涯。[1]由于其犹太人的血统和当时维也纳大学反犹学术势力的盛行,他在维也纳大学可谓备受打压。1878年7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法,不法和刑罚的社会意义》( Die sozialethische Bedeutung von Recht, Unrecht undStrafe)在维也纳大学被否决,一年以后,他才以《不法的分类》( Die Klassifikation des Un-rechts)通过法哲学的教授资格论文。[2]随后在维也纳受海恩里希·拉姆马希(HeinrichLammasch)的委托开始其编外讲师的教学工作。[3]柏林大学法学院在1889年向其颁发了教授资格论文答辩通过的相关手续证明。[4] 1889年他在巴塞尔大学短暂担任教授职位,在1890年到海德堡大学担任教授后,才开始了其学术的黄金时期,其主要的著作都是在海德堡期间出版。[5]
耶里内克对德国公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两大重要贡献,一是国家学说,二是公法权利理论。[6] 1900年出版的《国家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是其最重要的著作。这一著作中所提出的国家的双面性理论,与同时代的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从法律规范角度去建构的国家学说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从社会角度去建构的国家学说形成鲜明的对比,对国家提出了其独特的理论阐释体系。按照他的理解,国家“一面是社会的构成,另一面是法律制度”,“因此获得法与社会二者均相关的认识,对探明国家法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7]《国家通论》被译为多种文字,马克斯·韦伯誉之为“是这个专业很少享有的殊荣”。[8]公法权利理论是耶里内克的另一个重要贡献,他是德国公法权利理论最重要的奠基者之一。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 System der subjektivenoffentlichen Rechte)一书,奠定了其在德国公法权利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耶里内克在1895年出版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ie Erklarung der Menschen und Biirgerrechte ),探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起源问题,是其公法权利理论的另一本著作,但这一本著作的影响力不能与《公法权利体系》等量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