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其存在送达困难,但在保险公司证明布朗姆在保险公司正常上班12 年后,原告放弃了这一主张。最后,原告又提出在其宣誓证词中提到了对布朗姆的两个正当诉因:一是布朗姆在保单签订前承诺公司会迅即理赔,她也会亲自处理问题;二是布朗姆还在出险后,承诺跟进原告的理赔请求,并代表公司告诉原告很快会获得理赔。法院围绕原告在两份诉状中所列的诉因(违反保险合同和违反普通法上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原告对布朗姆主张合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不能仅仅依据假设的可能来对她主张普通法项下的责任,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对布朗姆的起诉,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
与错误合并的救济相比,不准合并的救济保障要更为充分,但这也因合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联邦法院在处理许可性当事人合并的请求时,高度重视并一再强调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拒绝合并被告的命令是地区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内的事宜,在未见滥用的情况下不应被妨碍。”在强制性当事人合并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尽管《规则》是为联邦地区法院制定的程序规范,但联邦司法实践证明,巡回法院如果认为原审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即使在事实审中并未涉及强制合并的问题,上诉审也可以依职权对此予以审查。在当事人方面,对于没有合并必要的当事人而提出的异议可以在诉答期间提出,在诉答程序结束后到庭审之前的申请诉答判决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但是即便当事人在庭审中仍然延误也并不导致失权的效果,有时当事人在上诉审才想到当事人合并问题也为时未晚。不过,在上诉阶段方才提出合并申请会引发特殊问题,法院会对诉讼效率和公平问题进行更严格的分析,如果当事人没有强有力的理由,法院将倾向于拒绝因未合并当事人而推翻既有的判决。
四、共同诉讼与其他当事人扩张制度的联系
(一)共同诉讼与引入诉讼(impleader)
引入诉讼也称为第三方当事人程序(third-party practice),是指被告将新的当事人带入诉讼,意图使其对被告承担被告可能对原告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的程序。在该程序中,原告地位不变,被告同时担任第三方原告,而新的当事人则是第三方被告。引入诉讼一般有四种情况:首先,最常见的是被告基于赔偿、分担、疏忽、代位或者其他任何理论提起引入诉讼;其次,被告可以原、被告之诉的假设结果为基础,针对第三方被告提出附条件的请求;再次,只要被告依照第14 条(a)款向第三方被告提出了适当的请求,他就可以根据第18 条(a)款的请求合并规则在引入诉讼中提出其他独立的请求;最后,被告还可以向第三方被告提出原告无法直接向其提出的请求。不仅如此,根据《规则》第14 条(a)款第(5)项的规定,第三方被告并不是引入诉讼的终结,他还可以根据该规则引入对其有责任或可能有责任的案外人(第四方被告)来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在联邦判例中甚至出现过第五方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