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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

  
  2.土地集体所有权

  
  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确定国家所有的部分以外的土地;(2)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3)法律明确规定或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一般通过相应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11]但从实践来看,土地权属不清的现象仍然严重,[12]在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以后,如果不能确定土地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还是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学者建议应当确认该土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13]

  
  二、房屋所有权

  
  (一)房屋所有权概述

  
  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种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属于建筑物,是土地的定作物,它虽然附着于土地,但属于独立的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房屋与土地可以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所有,成立相互之间独立的所有权。但在实际上由于房屋必然附着于土地,因此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也存在着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密切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依赖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过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丧失,也会可能导致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或者丧失。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1)国家房屋所有权,又称为公房所有权,即国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2)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主要指非国有单位的法人通过投资、购买或自建房屋而形成的房屋所有权;(3)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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