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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检察文化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与其说是传统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如说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关系的差异。市场经济是西方法律文化产生的土壤,市场催生民主与法制。可以说,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个人价值应当优于社会价值。权利本位是伴随着个人本位而产生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应优先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取得。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发达的契约关系为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权观念的生长提供了社会条件。古希腊法与罗马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宣扬而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主流,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观念 。与之相对应的是西方一系列先进的诉讼规则,如明确了被告人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构筑在血缘和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宗法社会结构上,并由此产生了家国本位和义务本位思想。它推崇家族、国家的利益,认为家族、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之本,远远优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应为家族、国家的利益而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产生了封建宗法制的法律关系,等级差别严重,维护少数人的特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重人情,人缘、地缘关系发达。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的提供了坚实的基石。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有鉴别地汲取人类社会文化的精华,弃其糟粕,在不断地扬弃中完善自我。建国以来,我们的法制历程曾走过挫折和弯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民主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制体系建设逐年完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成熟与发展。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恢复性司法、刑罚轻缓化等法治思想不仅在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呼声,也正逐渐演化为司法实务界的司法理念。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我们对司法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由于传统的文化的影响以及对苏联法律制度移植的照搬照抄,在司法改革中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存在着急功近利的趋向,忽视了对法律文化的培育,没有消化吸收它们的文化内涵,没有使它们的文化内涵本土化,导致我们的法律文化仍然相当不成熟 。由于家国本位、义务本位的法律价值观、特权思想、人缘、地缘关系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仍然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忽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干扰着司法活动,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法律原则遭到严重破坏;司法权力地方化问题严重,一些地方执行难的问题积重难返;证人出庭效率低,“人情案”、“关系案”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引入的先进司法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理念支持,相反却受到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那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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