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各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一)理性与科学性的差异。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他们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而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容易出现官员的司法擅断,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受到严重冲击,难以形成全社会敬畏的法律公信力。
(二)对于程序正义认识上的差异。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西方著名法学家威廉姆·道格拉斯曾对程序正义作了经典的论述,“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正义具有实现实体法的效能,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具有对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并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还具有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目的。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米兰达规则对沉默权的保障制度以及西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于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 。而中国的法律原则,传统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证言和口供被尊崇为“证据之王”,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大面积存在。
(三)法治和人治的差异。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最能区别中西方法治与人治的差异,从中西方的法律图腾形象地反映出来。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谚语:为实现正义, 哪怕天崩地裂。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肚中,反映出神判而非人判的特征。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