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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何小春


【全文】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审判量刑的原则

  
  (一)依法量刑原则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已经成为至理名言,因此,在刑事量刑既要考虑传统量刑方法的合理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情来进行量刑,但是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量,不能根据主观意志自由量刑。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日益呈现出多发性与多变性,因此,在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性,要想做到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各地以及个案的差异性,全面把握量刑的标准。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非常严峻,抢劫、盗窃等重大社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将一般惩罚与特殊预防进行结合阐述,强调以社会的规范化意识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之适应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二、目前刑事审判量刑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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