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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价值探析

  
  (3)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公民,代表着社会主流价值观,代表人民群众对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这样,当事人就有理由相信整个审判过程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公正的,从而做出的实体上的判决也应该是公正的,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就会心悦诚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并会更加自觉的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这样,就达到了通过法院判决定纷止争、维护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成本的作用。

  
  陪审制合理地导入了一种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机会,通过这一途径邀请到与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的代表也来干预纠纷,为社会合理的分享审判权力提供了途径。如果说“陪审制度是民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一般的正义”[4],而陪审制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具体的正义。这种具体的正义,它反映的已经不仅仅只是传统的那种象征性的司法民主,而且更主要的是指陪审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追求。

  
  有学者担心陪审制度的确立和适用会导致对审判独立原则的否定和干扰。众所周知,维护审判独立性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审判行为的公正性,而“公正性是比审判独立性处于更高层次的价值”。[3]不难推及,维护公正目标在现实中需要其他多种途径,这就要求,“作为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应当是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弹性的指导规范”[4],在转化为具体规则时可以采取不同形式。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来说是代表社会而分享审判权力的,他们依法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并不是法官个人意见的体现,所以陪审员的参与也给法官提供了对抗外界的有力武器[5]。当然,人民陪审员并不应该干涉正常的审判工作,相反还应该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这一点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4)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任何权利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同样如此,而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毕竟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是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相对就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并不特别密切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其在各种诱惑面前必须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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