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骨灰归属纠纷谈“死者遗留”之法律保护

  
  四、对于该案处理的一些建议

  
  结合上面的论述,笔者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遗留”具有独立性与经济性,那么可以参照继承法来处理。那么骨灰究竟有没有经济价值呢?笔者认为,所谓经济价值是相对的,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在其他人看来也许完全没有经济价值,例如古人说的“金钱如粪土”就是经济价值相对性的最好体现。对于一个事物相对于主体来说有没有经济价值要看主体是否愿意将该物与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进行交换,并且这个交换实际是否能够实现。骨灰可以独立于死者存在,可以被独立支配,并且对死者亲属来说愿意用货币进行交换取得骨灰是毫无疑问的,而且交换也是能够实现的(这不同于死者名誉与荣誉,对这两者即使死者亲属愿意进行交换,这个交换在现实中也是不可实现的)。因此,相对于死者亲属来说,这个骨灰是有经济价值的。笔者大胆将其归为第一类“遗留”。对于骨灰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该案件的情况,死者乙现在的家属包括健在的丈夫丁,乙与丁生的子女及乙与前夫甲所生的儿子丙。乙与甲的婚姻关系已经于甲去世时自然终止了,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说,在甲去世时,乙已经不是甲的配偶。因为乙并没有立任何的遗嘱来处置自己的遗体,所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骨灰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丁、丙及乙与丁的子女继承。因为丁为乙的丈夫,又因为骨灰的“准财产”性质,所以丁对该骨灰拥有2/3的所有权(1/2+1/6),而丙和乙与丁所生的子女则分别拥有骨灰1/6的所有权。按照财产份额来说,丁拥有对该骨灰的处分权。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按照丁对该骨灰的处分方案来处分该骨灰。

【作者简介】
黄旻,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被告魏锡林在天津《今晚报》发表其撰写的小说《荷花女》,小说虚构了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艺名荷花女)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原告在与《今晚报》社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行为成立。同时认为,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亲,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2006年8月《大众电影》杂志发表了一篇访问记,其中《董存瑞》导演郭维称董存瑞托起炸药包的情节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影传奇—〈董存瑞〉》中,导演郭维又有类似的表示。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便一纸诉状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