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对于“死者遗留”的态度还是倾向于保护。除了按照
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死去作者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确进行保护外,对于死者生前的人格权法院也已经有多个案例表明了对其进行保护的态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
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认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的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死者遗留”保护的法理依据
尽管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死者遗留”进行保护是法学界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死者遗留”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却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第一类:死者拥有民事权利。该类观点表明虽然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丧失,但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可一定时间内存在,从而可以对死者的某些权益进行保护。
第二类:将侵犯死者遗留视为侵犯生者的权利。这类观点又细分为两个观点,一个观点认为死者遗留受到侵害时,其实是死者的近亲属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应该对死者的近亲属的权益进行保护;另一个观点认为死者是死者家庭的一员,因此对死者权益的侵害其实是对以家庭为主体的民事主体权益的侵害,从保护家庭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对死者遗留进行保护。
第三类: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东西是自然人的生命痕迹,虽然自然人已经死亡,但是生命痕迹依然是客观存在的,法律需要对这些所谓的有价值的生命痕迹进行保护。这类观点其实是将这些所谓的生命痕迹置于类似民法中“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