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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骨灰归属纠纷谈“死者遗留”之法律保护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死者遗留”的保护及审判实践中的做法

  
  虽然“死者遗留”的纠纷已经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非常少,主要有以下几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相应的,我国法律中也有零星的关于“死者遗留”保护的实施主体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提到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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