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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

  
  3、复议调解制度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有其他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

  
  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诉,减少上诉、申诉、缠诉以及上访等中国特有的“劣根”现象。由于特殊的体制与国情,讨论权利救济方式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及既判力始终足个严肃的话题,社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信任危机,依法治国并未得到民众的热切响应,多年依靠政策治国甚至个人独断的消极影响不仅难消,而且在不少地方仍在得到事实上的加强。有些纠纷的发生有着深刻而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导致案积多年,错综复杂,如土地、拆迁、就业等,涉及到法律与政策的冲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许多当事人在其诉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时,质疑法律的公正性,有甚者会采取激烈的抗争方式。一个不断上访的案件会使一个地方不得安宁,并像恶性循环一样招致更多的干预——来自上级法院、检察院、纪检、政法委、人大和媒体的监督”①。而调解则可以极大地减少这种现象。行政争议双方在其各方利益均可得到照顾的情况下接受调解达成的折衷结果,在息诉这一点上,调解制度显示出了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通过调解将一部分棘手和繁琐的行政纠纷“彻底”地处理掉,不仅可以减少社会的指责,而且能够为政府自己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调解作为能够融合政府和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博弈结果,对于缓和社会矛盾与减轻政府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与改善社会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复议调解制度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

  
  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既是实定法也是行政法理论上的定论。虽然多年来司法实践领域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高涨,但作为行动先导的行政法学未在理论上予以突破。不适用调解的理由是:行政权不得任意处分原理,理论基础为法律优先原则。在现代行政理念下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地带无不有国家权力的影子。“然而,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控制机制,它又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徒具形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②为防止行政权的扩张对公民人权造成侵害,必须有效地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职权法定主义即法律优先原则应运而生,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任意转让或抛弃。行政权不得处分原则并未被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所推翻,相反,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还有加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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