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二)美国共和政治的实现路径是地方自治,而不是暴力革命梁启超把美国的共和政体比喻为一栋建筑物,它的形成过程是“先有无数之小房,其营造不同时,其结构不同式,最后乃于此小房之上,为一层堂皇轮奂之大楼以冀蔽之。而小房之实体,毫无所毁灭,毫无所损伤。盖小房非恃大楼而始存立,大楼实恃小房始存立者也。设忽遇事变而大楼忽亡,则彼诸小房者,犹依然不破坏,稍加缮葺,复足以避风雨而有余”。美国的各州政府譬如小房,联邦政府譬如大楼,“各省政府之发生,远在联邦政府之前,虽联邦政府亡,而各省还其本来面目,夫为多数之小独立自治共和国,而可以自存”。也就是说,美国的共和政体并非成立于合众国,而是成立于组成国家的各省;并非成立于各省,而是成立于组织一省的各市。美国人的自由并不是独立战争后才开始发生,而是独立后得到巩固。世界上没有突然发生的事物,假如美国人以前没有自由,不可能通过一次革命战争就得到完全无上的自由。法兰西以革命求自由,却变为暴民政治,随后再变为帝政专制,经历八十年还没有达到美国的程度。再如南美各国以革命求自由,六七十年来,每四年发生一次暴动,始终为蛮酋专制政体。[16]


  

  梁启超考察了美国宪法发生、发展的历史。美国未有共和宪法之前,已经久行共和立宪制度,举办地方自治,富于政治经验。合众国宪法颁布以后,其母国良好的政治习惯,即两大政党的习惯,又在该地发生。所以,英国宪法是自然发生的,而美国宪法则发源于殖民地成立之时,以殖民地时期长久的地方自治为基础,而不是一场独立战争所能造就的。[17]


  

  (三)暴力革命招致外国干涉,加速国家的灭亡梁启超认为,种族复仇“必出于暴力革命,暴力革命必继以不完全的共和,不完全的共和必至于亡国”。[18]他断定:“吾以为今后之中国,不容有三年以上之战乱,有之则国必亡矣。”[19]立宪与亡国相比较,宁肯含垢忍痛,不愿做亡国的罪人。


  

  首先,暴力革命必然含有排外的性质,并且是革命军无力控制的。从我国历史上看,凡一支革命军兴起,稍具势力之后,必然有其他的革命军与之响应,在政治家的煽动下,那些毫无秩序意识的国民加入进来,其危险和混乱状态不可想像。就拿日俄和议时日本国民的暴动事件来说吧,提倡者最初的动机是愤怒于政府的外交失败,而要求停止签订条约,决不含有排外的性质。但是,后来事态失控,发展到向俄国、法国教会和居民施加强暴,幸好日本的警察力量强大,暴动的时间又短,才没有酿成其他的事变。日本人久受教育,已经渐渐地具备法治国国民的资格,但是,其一旦成为感情的奴隶,也能生出种种不可思议的乱象,何况是我国国民的暴动?我国的暴动革命所波及的面积更广,经历的时日更长,参加的人数更多,并且我国的国民受几千年来的遗传习性的影响,本来就有排外的思想,再加上近年来各国与我国积怨很深,国民早就跃跃欲试,准备一雪耻辱,一旦揭竿而起,必然是万里响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