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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共和政体也不是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只有在一种具有“特别结构”的国家,才可以行之而无弊,那就是奉行同一宗教,集合同一民族,社会上的各种利害关系不甚冲突,尤其重要的是国境狭小,如瑞士、美国独立以前的各州。不然,如果“种种阶级,互相悬殊,贵族与平民阋,资本家与劳动家阋,而甲族与乙族阋,甲省与乙省阋”,在这样的国家,要想实行共和以图安宁,无异于“蒸沙求饭”。


  

  以共和的要求为标准考察中国的民情,他看到“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习性,适于其成反比例”。他说:“吾党之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其有他哉?为幸福耳,为自由耳。”但是考察历史,“将不得幸福而得乱亡”,征诸理论,“将不得自由而得专制”。他说:我爱共和,更爱祖国,更爱自由,“吾祖国吾自由其终不能由他途以回复也,则天也;吾祖国吾自由而断送于汝之手也,则人也。??吾与汝长别矣! ”梁启超认为共和立宪不可行,那么君主立宪是否可行呢?也行不通。他说:“吾自美国来,而梦俄罗斯者也。”思想的退步,不可思议。[12]


  

  (二)国民不具备共和政治的素质梁启超认为,专制传统和习惯使中国人养成许多人格缺陷:中国人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不能享自由,无高尚的目的。这些弱点决定了中国人没有能力运用共和政体,因此,共和、多数政体不适宜当时的中国。[13]


  

  三、宪政的路径选择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人士,不仅不同意革命派的宪政实行方案,在宪政的路径选择方面,与革命派也存在根本分歧,他们反对暴力革命,反对把流血的政治革命作为实现立宪政治的主要手段。梁启超说:“欲行种族革命者,宜主专制而勿主共和;欲行政治革命者,宜以要求而勿以暴动。”[14]他们认为,暴力革命不可能造就立宪政治,而只能是新式的“武人专制”;革命党要师法美国的民主共和政治,而美国的共和政治是以长久的地方自治为基础的;他们特别担心,社会动乱更加削弱国力,招致外国干涉,加速中国的灭亡。


  

  (一)暴力革命的后果不可能是共和,而只能是“武人专制”


  

  梁启超说:“凡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以革命力量一扫自古相传的风俗和习惯,把国家的最高目的放置在人民的肩上。但经过大暴动之后,出现的是激烈的党争和四分五裂的人民,不可能保持社会势力的平衡。这时,势力最猖獗的,即是鼓吹革命率先破坏的团体,而这个党派大部分属于无资产的下等社会,其所采取的措施往往不利于上层。其力量无所限制,必然日趋极端,遂自取灭亡。随之而来的是社会阶级之间连绵不绝的争夺。最后的胜利者,是从梦中惊醒的富豪阶级。他们出无量的代价购求和平,虽然取得胜利但却厌倦政权。这时的社会纷乱疲敝达到极点,非有更加强大的权力不能奠定秩序,于是君主专制思想复活。但君主专制政体已不可能再生,取而代之的则是民主专制政体,这就是法兰西大革命的教训。民主专制政体的兴起,开始必有一非常豪杰,假军队的力量掌握国家的实权。但是,新的统治者单靠军事力量总觉得根底浅薄,于是不得不追求法律上的合法性,举行国民的投票选举。“篡夺者”已经实际上掌握了国家权力,必然尽全力以求当选。而这时的社会也渴望和平,于是万众的视线集中于这个最有势力的人物,常常以惊人的大多数欢迎他,把自己用血泪换来的自由委诸其手。这个篡夺者,无论称大统领还是帝王,其实行的必然是专制。该体制下的议院,也远在立宪君主国的议院之下。因为君主立宪国的议院是代表民意的,君主违背议院就是违背民意。而这种体制下的议院与强权者,同受权于民,议院与其相对抗的资本只是宪法的明文规定。但篡夺者以国民的骄子自居,可以随时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不经过议会直接举行国民投票,其权力伸缩自由。所以,民主专制政体的议院是“伴食议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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