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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在国会请愿运动期间,梁启超运用他的“国民政治”理论指导请愿运动。他说:“立宪政治者,国民政治也。欲宪政之成立,必须令国民中间之一阶级知政治之利害切己而思参预之,然后其精神有以维持于不敝。”欧美各国多以工商阶层为国民的中坚,而我国则以农民为国民的中坚,所以开发农民的政治思想,是今日中国的第一急务。国会起源于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原理,而中国的现行租税,其十分之九由农民负担。各国的租税立有系统,按照财政原则力求公平,而我国却偏于一方,集中在农民身上。农民已到了极端贫困的边沿,政府却还在增加税率、新设税目,其负担尽归于农民,使得“农民除转死沟壑外,更无他途”。他认为,设立国会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若有国会,则与政府财政计画,必当严为监督,租税系统,不容不斟酌至善,万不许如今日之毫无纲纪,偏枯一至其极”。但是,农民还不知道无国会的危害,“苟其知之,吾敢信其未有不呼天吁地以期其成者。而大陈其意以唤醒农民,则士君子之责也”。他号召各省的请愿同志会应该致力唤醒农民的政治意识。[11]


  

  二、宪政的实行方案在清朝末年的维新运动以及后来的立宪运动和革命运动中,从郑观应到康有为和孙中山,中国的有识之士主张以西方的议会民主政治为蓝本进行政治改革。但是,中国宪政改革可以参照的宪政方案却有不同的版本,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国的方案,也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方案,以及以日本明治宪法为代表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方案。这三种方案都在中国找到了主张者,革命派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后,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立宪派主张实行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度,即国民协赞宪法、虚位君主、民选国会、责任内阁以及地方自治;而清政府所推行的则是钦定宪法和大权政治模式。


  

  1905年至1907年,围绕宪政的实行方案和路径选择问题,立宪派与革命派展开论战。梁启超认为,不存在完美无瑕的政体,民主共和政体也并非只有优点而无弊端;也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政体,一种政体在甲国行之有效,在乙国就可能行之有害,或不能实行;一国实行的政治体制必须与该国的国情和民情相适应,并且受一国国民的素质和能力的制约,一个国家实行何种形式的政治体制,不是由该国的政治家决定的,而是由该国的国情和民情决定的。梁启超倾向于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但是,他并不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具备了实行这种体制的条件。


  

  (一) 共和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早在1902年,梁启超读了伯伦知理和波伦哈克两博士的文章,又考察了美国、瑞士、法国共和政体的由来,了解了共和政体的优点和缺点以后,思想发生急剧转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不禁冷水浇背”,惶惶然不知所从。因为在民主共和政体下,主治权与奉行权是分离的,主治权属于多数的国民,奉行权则被委托给少数的官吏。在权力制衡体制下,国家权力不能被滥用,所以才能使多数国民受到庇护,这是共和政体的长处。但共和政体也有短处,那就是国权微弱,再加上多数国民的意向变动非常,导致国家的基础不稳固。所以,这种体制对于国民的素质有极高的要求,要求国民具备共和的品德,受过良好的教育。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浸染了颓废的习俗,专务私益而不顾公益,教育缺乏,那么,实行这种体制就会未睹其利而先受其害,甚至蜕变为暴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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