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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一)控制政府权力是立宪政治的精神特质首先,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君主还是民主,而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有没有限制。梁启超说:“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限制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互相限制者,谓之立宪政体。”君主国实行专制政体的最多,中国数千年来实行的即是专制政体。但民主国也并非不存在专制,“若仅有一国会而立法行政司法之大权皆自此出焉,则其国会虽由人民选举而成者,亦谓之专制”,如欧洲古代的斯巴达、罗马的元老院。或者“虽有行政首长与国会两者并立,而国会毫无权力,徒为行政首长之奴隶者,则亦谓之专制”,如罗马凯撒、屋大维时代的政体等。立宪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国体为君主或民主,而在于“国权行使之有无限制”。[5]


  

  在立宪政治下,不仅君主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也都是有限的。他说:“立宪政治,一言以蔽之,则权力有限而已。以议院限制政府,固政府之权力有限;以政府限制议院,则议院之权力有限。若夫所总揽国家之统治权,本来无限者也。而当其行使立法权,苟非自设限而使议院于其限内以行协赞,则议院无权以对待政府,而政府之权且过重;当其行使行政权,苟非自设限而使政府于其限内负责任,则政府无权以对待议院,而议院之权亦且过重。夫惟君权有限,然后政府议院之权乃各得发生,各得充实,各得保障。[6]


  

  其次,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控制权力。梁启超认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才能使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受到控制。他认为,立宪国的特色有三:其一为民选议会。立宪国必有国会,其议员或全部由人民选举,或大部分由人民选举。国会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职权有两项,一为议决法律,二是监督财政。国会的作用就是限制君主的权力,使之不能滥用。所以,无国会不能成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能成为立宪,由民选国会而两项权力不圆满具足,也不能称为立宪。其二为大臣副属。立宪国君主所发布的诏书,必须有大臣署名才能发生效力。署名是要定责任所归,对于违宪失政之举,由大臣负其责任,君主不负责任。对于违宪失政的诏令,大臣应该据理力争,争之不得,应该辞职。如果大臣的署名只是“奉令承教”,动辄诿过君上,不能称为立宪。其三为司法独立。立宪国皆有独立的审判厅以行使司法权,所谓司法,就是“遵法律以听狱讼”,所谓独立,就是“审判官于法律范围之内,能自行其意志,而不为行政官所束缚”。只有这样,才能有公平的审判,人民的权利才能获得保障。“此三条件,规定于宪法中,而不许妄动,谓之立宪。”[7]


  

  梁启超还提出用民权限制政府权力的观点。他说:“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那么,为什么要用民权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呢?出于对统治者的不信任,因为统治者的理性和良知是靠不住的,他们不可能都像禹、汤一样“仁慈睿智”。如果“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恒、灵者出,旁落大权,奸庸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如果没有民权,即使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统治者中圣人少而中材多,所以他们从善难从恶宜。掌权者“所以不敢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监之而已”。欲使监督机制产生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把监督政府的权力交给人民,因为人民作为被统治者,既是权力正当行使的受益者,又是权力滥用时的受害人。他说:“是故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且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耳目皆属于众论,更无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所得之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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