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惩戒程序。由法律专门规定出严密、详尽、操作性强的程序制度。仍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由法官所在法院的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民意或监督结果提出惩戒议案。并由法律专门规定司法委员会的调查权限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惩戒裁决机构所适用的的程序,如裁决组织的组成、追诉的标准、审理所采用的证据法则、证明标准以及最终何为有效的裁决结果等。应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并应赋予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和申诉权。
法官惩戒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但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和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作者简介】
李卫东,单位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注释】(台湾)雷万来著.论司法官与司法官弹劾制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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