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所有权的类型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本人担任副主编并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贴出“物权法”的其他部分。本书编著于2005年,彼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索引“条文”为当时“物权法草案”。其他学术文献引注亦为当时之研究成果。特此说明。)

  
——————————
作者联系方式:
QQ:68190161
E-mail: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但关于双重所有权理论,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刘士国教授认为,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与统一性并非是所有权的唯一模式,在历史与现实中,存在多种双重或多重所有权模式,这就为选择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国家所有权的其他模式提供了借鉴的可能性。参见刘士国:《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尹田教授则对双重所有权理论提出了批评,认为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实质是所有权的肢解,效果是公司和股东混同,论据是所有权概念及理论的扭曲。详细论述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106页。
物权法草案第五章规定的所有权种类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本书作者还将所有权分为完全所有权和部分所有权。前者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全部权能,且没有限制的所有权;后者也叫部分产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所有权,是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所有权,仅在房屋所有权中存在。
2005年10月22日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保护的规定。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已故教授佟柔先生的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从所有制角度阐释的,参见佟柔:《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页;华东政法学院高富平教授在其《物权法原论》中则开辟了一个新视角,认为国家所有权定义界定应区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仅指对全民所有动产或经营性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全民所有的不动产应继续确立为全民所有,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306页;也有学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国家所有权不是或者至少不是完全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权力,参见陈旭琴:《论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2期。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但国家是否为国家所有权的唯一、统一的主体,也值得进一步思考。有学者根据美国国有财产由联邦、州、市镇分别所有以及日本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的国外立法通例,提出了分级所有的建议,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也有学者认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得意改造,而与此相联系的国家为国有实物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并统一支配的理论不能不发生动摇,进而提出双重或者多重所有权模式,参见刘士国:《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物权法草案第58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此规定中的“享有所有权者权益”似乎承认了分级所有,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国有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的规定,本质上不是所有权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51-58条。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
在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上,我国学者对此认识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几种主要观点:一是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作为独立法人的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集体组织的某个或某部分成员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二是共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并非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的所有权,而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这在梁慧星教授等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88条规定:“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王利明教授等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26条规定:“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的成员对依法属于集体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合作社所有权说,该说主张集体所有权是合作社派生出来的,参见史际春:《论集体所有权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四是抽象的集体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法人所有权,也不是成员共有权,而是高度民主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形态”,参见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78页。五是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应作具体分析,参见韩松:《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六是总有和股份合作说,该说认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法制史上“总有”的特征,而城乡集体企业则具有股份合作的性质,非物权法加以调整,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308页。七是股份与投资说,该说主张改造所有权,将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股份化,参见孙宪忠:《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详细论述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2—363页。笔者赞同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共有),我国物权法草案似倾向于此种学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60条、61条,但相关规定必须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李开国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三农”问题是当前需要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如何保障农民经营土地的权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应当确立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共有,而对于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法人所有。当然,这必须依靠物权立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以体现物权种类的法定化。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形式,即它不同于一般的共同共有,更不是按份共有,旨在使集体财产与成员的收益有着更密切的关系,否则就会成为抽象的类似于“小全民”的所有。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页。
如有学者在阐述集体所有权时遵循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企业所有权的分类,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6—37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59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关于此,笔者曾经主张“无人格者无财产”,但现在却对此前的这一观点进行了反向修正,认为“无财产者无人格”,盖因认识到财产对于人的人格之独立、自由和个性之解放起着奠基石之作用,甚至极端地主张人格应属于广义财产,对19世纪法国学者奥布里和劳在其著名的《民法学原理》中将人格权利称为“天赋财产”的前卫学说也时有倍加宠爱的理论情操。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参见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60条。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384页。但笔者注意到该书观点前后矛盾,在其第十一章“私人所有权”的第一节“私人所有权概述”中指出私人所有权的的主体是私自然人和私法人(第380页),在第二节“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中论证私人所有权的的主体时认为其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应当包括这些私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第383页),但在得出结论时却有指出“因此,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第383—384页),前后发生三次矛盾,让读者不知作者主张的究竟是何种观点,笔者在引用时是以其结论性观点(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作为该著作之主张的。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页。
但在笔者看来,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规定仍然存在差距,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制定私权保护的大宪章——民法典,而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培育起相对成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私权神圣之民法理念必须逐步启蒙并得到成熟发展,而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则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宪政保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