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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类型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

  
  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7]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财产所有人。[8]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

  
  在我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类型相比,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的特征,即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且某些财产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由国家专有,但不一定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如城市土地等。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1)国有专有的财产,即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2)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4)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5)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6)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9]

  
  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国家主体的单一性和国有财产的广泛性,国家不可能对全部国有财产直接行使上述权能,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直接支配国有财产,而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方式,将国有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或经营享有相应的权能,进行直接支配或通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直至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改变以往体制中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单一、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直接支配、权能高度集中的模式,实现政企分离、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实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从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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