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循自然规律原则。人类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必须相协调,生态系统必须保持一个良性的循环。所以,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尊重经济规律,还要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对土地、水源、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破除不科学的生态价值观。在进行环境安全立法时,也应当遵循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把生态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制定法律及其法律规定确立的理论基础。这方面比较突出的就是外来物种入侵以及食品主要是农产品安全等问题。
(3)建立市场机制维护环境安全的原则。在环境安全的立法中除规定必要的行政手段外,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不仅可以促进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而且能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的财务和技术负担,弥补我国目前的环境法以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17]
2.构建环境安全法律体系
(1)完善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内容规定的过于抽象化,对我国的《
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应当从二个方面入手:一个方面是要把环境安全作为《
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立法目的,“安全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一个基本目的”。[18]还应当把维护国家环境安全职责写进这一环境保护基本法,把它作为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使之成为一种指导各环境单行法律以及各环境法规的原则。[19]另一个方面是要在《
环境保护法》中把环境权实体化,这样才能使环境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是修改和完善现有单项
环境保护法。所有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不可能统统都要由一部《
环境保护法》来完成,而且《
环境保护法》本身的规定一般来说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够,因此,要真正实现国家环境安全,就必须修改和完善现有单项
环境保护法,如对土地法、
森林法、
水法、矿产法的修订,要引入环境安全的概念,并加以阐述与规范;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既要提升对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也要体现环境安全的有关要求等,[20]将相关的环境安全权利义务实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