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专门的环境安全立法。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和的环境安全立法工作,虽然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
国家安全法》,但是这部法律强调的国家安全是一种传统的国家安全,并未对环境安全引起重视,更不用说是在《
国家安全法》中实体化环境安全权。当前我国虽然也已经制定了
宪法引领下的不少的环境法律,这些环境法律在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的国家安全和环境法律观念影响,并没有把环境危机对国家安全和人们生存的威胁摆在显著地位和优先位置,导致我国法律很少明确规定环境安全问题,基本上没有将国家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起来进行立法考虑。
3.环境安全配套措施不足。除了利用环境法律法规来保护生态环境外,根据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一些配套的环境技术性标准来维护生态环境。环境安全作为一国生态环境最基础的因素,也带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所以如何运用环境标准来维护环境安全也成了一个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已经制定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其中,前二种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后二种标准只有国家标准。然而,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存在着标准系数过低、适用性不强、覆盖面太窄等不足,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真正实现。[15]
五、我国环境安全问题应对措施
(一)树立环境法新理念
长期以来,人类只在意通过对大自然中的资源开发利用是否能够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忽略资源开发的社会效益,尤其是忽略了与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态效益。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就是过于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缺乏对自然资源所蕴涵的生态价值的认识。针对土地、水、草原、森林、矿藏、野生动植物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无不如此。实际上,各种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安全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其生态效益要远远大于其在市场中的经济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16]因此,生态安全原则要求改变传统环境法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理念,更加科学合理地估算自然资源的价值。
(二)环境安全立法
1.立法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自古以来,人类一直以自然界的主宰者自居,不懂得尊重自然规律,结果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要改变这种格局,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必须一改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指导思想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因此,进行环境安全立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摒弃二种错误的观念,一种是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取代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另一种是认为自然至高无上的“自然中心论”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