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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安全问题研究

  美国人于1980年代末期最先提出环境安全的概念,美国国防部的环境安全纲领正是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美国人认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目标已开始从单纯的军事安全逐渐演变为包括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在内的几重目标。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环境安全技术检验规划》,将环境安全全部纳入到美国国家安全任务中。1994年克林顿政府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也对生态安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认为制定这么重大的环境问题战略需要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以后,美国更是将环境问题与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环境目标纳入其长远的外交日程和国际战略目标之中。此外,为了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美国迄今为止已经制定《职业安全和卫生法》、《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海洋倾倒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濒危物种法》、《国家野生动物庇护区系统管理法》、《能源重组法》、《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原法》、《饮用水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资源保护回收法》、《渔业和野生生物保护法》、《国家交通和汽车安全法》、以及《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等大量的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总体而言,美国的环境安全立法比较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上做到了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因而对国家环境安全的保护现状也比较理想。
  (二)日本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较长一段时期内,日本一直未能摆脱“经济优先”的环境法理念,使得日本曾经一度陷入“公害大国”、“公害列岛”的困境,以致上演了“四大公害”等惨剧。深感生态安全危机的日本,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确立了“健全地享受与继承环境给人类带来的恩惠,构筑给环境以最小负担的可持续性发展社会,以及通过国际间的协调积极推进地球环境保全”的基本理念,为日本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指针。近年来,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日本相继制定并修改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起以环境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为内容的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9]例如,为保护大气环境安全,1996年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止法》,1998年制定了《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能源使用合理化法》,2001年制定了“氟里昂回收破坏法”,2002年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为保护水环境安全,1994年制定了“水道水源法”和“水道原水法”,1996年修改了《水质污染防止法》。为保护生物安全,2002年修改了《自然公园法》、《鸟兽保护法》,同年又制定了《新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等。[10]
  
  (三)俄罗斯
  
  俄罗斯的环境资源法学界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一类社会关系大致也始于1980年代后期,《俄罗斯联邦宪法》将保障生态安全规定为俄罗斯及其各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保证人和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1995年11月17日还通过了《联邦生态安全法》,作为保障生态安全方面的专门性联邦法律。为了适应生态问题全球化的趋势,俄罗斯还专门制定颁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和保障生态安全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法》、《生态鉴定法》、《居民辐射安全法》、《大地测量和制图法》、《安全使用杀虫剂和农业化学品法》、《水文气象法》、《生产废弃物和消费废弃物法》、《居民卫生防疫安全法》《大气保护法》、《地下资源法》、《动物界法》、《水法典》、《森林法典》、《恢复放射性污染地区的专门生态计划法》等。[11]俄罗斯的生态安全概念主要体现的是“作为保证人和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这样一种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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