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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我们应该学习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在借鉴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道路。比方说,在国务院,我们可以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也可以简称国务院环境委员会,主任可由一位副总理兼任,成员是各部部长。其次,在地方也应可设立专门的环境协调委员会,主任可由当地主管环保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担任,成员则由各级政府的各局局长担任。协调委员会可就环保中的协调事项展开充分讨论和论证,最后可以投票的形式对协调事项作出表决,而表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重大事项则提交省、市政府集体讨论,但也必须作出决定)。另外,表决的结果必须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并由该上级环保部门监督执行。这样,协调委员会在协调地方的环境管理事务时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5.设立并完善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机制
  
  基于环境要素本身的流动性、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流域水污染、酸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整体性,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跨行政区的机构,尤其是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如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许多国家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非常重视这种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他们将这种跨区环境管理机构作为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属于环境管理主管部门。
  
  考察国外的经验,跨区域的环境管理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分区环境管理机构。美国为便于环境监督和管理,美国联邦环保局将全美50个州划分为10个大区进行管理,在每个大区设立区域环境办公室。每个区域办公室在所管理的州内代表联邦环保局执行联邦的环境法律、实施联邦环保局的各种项目,并对各个州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21]而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的跨区管理体现得也很明显,其自然资源部的地方机构垂直分为:中央地区自然资源局、西北地区自然资源局、伏尔加流域自然资源局、南部地区自然资源局、乌拉尔地区自然资源局、西伯利亚地区自然资源局、远东地区自然资源局和北高加索地区自然资源局8个局,并且下设93个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处。
  
  二是以新西兰、法国、韩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新西兰于1941年通过的《土壤保护和河流控制法》建立了地方流域管理委员会。[22]澳大利亚环境与遗产部建立了全流域管理模式,在州区域内设立州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在区域或整条河流水平上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韩国为有效进行韩国国内洛东江、荣山江、锦江三大江的环境管理,环境部设置了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直属于韩国环境部),该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下还设置了亚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同时,为加强汉江流域的环境保护,还专门设立了汉江流域环境管理办公室,并直属于韩国环境部。法国成立了直接隶属环境部的塞纳河等6个流域管理办事机构——流域水管局。[23]加拿大环境部专门成立了圣劳伦斯河管理中心,负责该流域的环境管理工作。
  
  当然,我国也可在已有的行政建制上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跨行政区的协调机构。根据第一种类型,我国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根据2006年7月的《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在全国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中、西南、东南、华南七个分区管理机构,而这些分区机构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均垂直从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其职能之一便是在委托权限内“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和“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根据第二种类型,我国可根据国内的几大主要河流而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如长江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黄河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等,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但在处理流域管理委员会与中央环保局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上还没有理顺,还存在诸如流域机构的权力缺乏、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水资源统一管理、流域管理信息采集难度大、流域规划监督无力等弊端[24],有必要进行大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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