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权的行使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之本质特征。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特征,有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12]支配权是一种抽象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权能分离后,所有权仍然存在,即使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全部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时,所有人的支配权也仍然可能存在,所有权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丧失。例如,在物上设定质权等,因此,所有权的权能同所有权无论发生怎样的分离,往往不导致支配权同所有权的分离。[13]况且,权能分离运作过程是支配权以不同形式体现的过程,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过程。笔者认为,这体现了所有权效力上的弹力性之品格。
3.所有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14]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所有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三)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按照学界通说,所有权的消灭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所有权的绝对消灭,主要是所有物本身的灭失;另一种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主要是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与支配但原物尚存之情形。[15]具体说来,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包括:(1)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如一杯奶茶被饮用,因洪水导致携带之笔记本电脑冲走等,都会因为消费、消耗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所有权客体不复存在,从而产生所有权绝对消灭的后果。(2)所有权主体的消灭。如公司破产、自然人死亡等,因权利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财产依法定程序转移他人所有,因此所有权也归于消灭。(3)所有权抛弃。如丢弃用过的英语四六级考试辅导用书、放弃继承权等,会因权利主体主动抛弃其所有物或者放弃其财产权而导致所有权消灭。(4)所有权转让。这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如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其结果是出让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的所有权产生,这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5)所有权的强制消灭。所有权被国家依法通过征购、没收、拍卖、罚款等强制手段,导致所有权消灭,但此时会产生新的所有权,故而也属于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本文选自作者参编的《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刊登“物权法”的其他部分。另,本书编著时,《物权法》尚未颁布,正文所引相关“立法”文献为当时尚未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