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如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方式。本书相关篇章专门有介绍,此不赘述。
2.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
民法通则》第
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交付是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标志,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标志。归纳起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按照其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时间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一般而言,是从原始取得的事由发生之时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例如,生产完成时、孳息出现时原则上即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无主物被发现时即确认归国家所有;遗失物被拾得时,即确认归失主所有;国家征收、征用、征购财产的,如法律有明确的关于财产权转移的手续或程序的规定,以该手续办理完毕时国家取得所有权,如集体土地征用,如无上述规定的,从交付时起,取得所有权,如国家征购粮食。
(2)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依合同等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则上从交付时取得,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取得时间。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从登记时取得,这是法律的专门规定,不得以约定改变;因继承、遗赠等其他合法方式继受取得所有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仍从交付时起取得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通常有:继承或受遗赠财产的所有权,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取得。继承人为多数时,遗产分割前,取得的是共有权,遗产分割后,取得单个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权的行使就是所有人对物进行支配、体现其支配权的过程,具体地表现为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理是:
1.所有权的行使体现着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物的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各种行使所有权的活动,而且可以通过行使所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所有权的一项或者几项权能分离或者转让出去,这种权能的分离并不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而是所有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表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