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
民法通则》第
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质言之,所有权只有依法取得,非依法律不得取得所有权。
1.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理论上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以及民法物权学说上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1)劳动生产。即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2)收取孳息。一般情况下,物的所有人对物所产生的孳息拥有所有权。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原物所有权转移,原则上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孳息也可以归非原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权。(3)国家强制。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9](4)拾得遗失物。遗拾物的拾得可能导致所有权的原始取得。(5)无主物。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依我国《
民法通则》及
继承法的规定,无主财产出现时,一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生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6)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7)先占。先占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0]关于拾得遗失物、无主物、添附、先占等几个问题将在“动产所有权”一节中专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