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权能
笔者已经指出,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到所有权中,其最明显的体现即是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使用电脑打字、居住房屋、涂抹化妆品等。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也未必如此,如质权人、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即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予以使用。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权获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对物所产生的利益,既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所有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权能,但收益权也可以随着占有、使用、经营等方式的变动,全部或部分由非所有人享有,[4]如在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的所有人是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非所有人,但可以享有收益权。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5]一般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核心权能,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6]前者指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或改变物的存在状态(如抛弃、焚毁、拆除等),后者指转移物的所有权或部分支配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权一般均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可以享有对所有人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处分权等。
需要指出,所有权的上述四项权能是所有权在外延上的涵义,也是所有权基本内容的抽象,所有权的内容并非上述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每一种权能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所有权价值的手段,当然,分离出去的权能也对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构成一定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逐步复杂化,权能分离的形式越来越多。[7]当然,对于这“四位一体”的四项权能国内民法学界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所有权是权利束的动态集合,这四项权能只是其典型的不完全表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