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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2.客体的有限性:传统物权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主要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与他物权有所区别,但他物权的客体除了物以外,还可包括某些权利,如权利质押产生的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作为客体的。

  
  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如他物权即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物权法草案第46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一方面,法律不限定所有权的有续期间,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需设定其期限。他物权则一般是有期限的,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就是权利消灭之时。

  
  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支配形式而与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然而所有权并不丧失,而权能的分离又是有期限、有条件的,一旦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其内容或权能圆满状态。

  
  当然,物权法学者在总结所有权的品格(性质)时大抵是上述几个方面,也有学者指出另外一个品格,即近代所有权的观念性,认为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不直接占有、支配标的物,他对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权。[2]但笔者认为,所有权的观念性或者价值性是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条件所决定的,尚不足以成为所有权本身之品格。

  
  二、所有权的内容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权能,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3]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笔者认为,消极权能在本质上应属于所有权积极权能的效力范畴,为了方面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应界定为积极权能。根据前文所述所有权的含义,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能:

  
  (一)占有权能

  
  在“物权基本原理”一章中,我们已经了解到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关于占有的理论,在“占有”一章还有专门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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