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李绍章


【全文】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品格

  
  (一)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的定义。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列举式和概括式各有优劣,笔者认为,在民法学上,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物权法草案第45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所有权的立法和法理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涵义:

  
  1.所有权的外延:所有权主要是民事主体(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方式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这也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2.所有权的内涵: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的一种全面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上位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支配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运用而实现,支配的方式不同,所有权行使的形态也不尽相同。[1]

  
  (二)所有权的品格

  
  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会具备物权的一般特性,但作为物权下位概念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也具有自己所特有的一些品格。民法或者物权法研究者也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所有权的品格进行阐述或者归纳。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品格有:

  
  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物权不同,物权人享有的支配权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所有权是自物权,其支配权能是完全的,但他物权只是对他人的物在某一方面所享有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的支配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承包土地的权利,四项权能因缺少处分权能而变得并不完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