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加强环境教育和增强环境权利意识
一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根本保证和法律基础。但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还是比较狭隘和不明确的。在环境法律建设中应使其具体化、制度化。二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政府应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鼓励和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参与机会和活动空间,例如召开听证会等。三是通过环境立法保障公民环境诉讼权利,这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允许鼓励公民通过环境信访、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来纠正不当政府行为或要求企业停止污染损害,以保证公民的切身环境利益。四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做法,这是实行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五是加强环境宣传力度,提高环境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保护和扶持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8]。
(七)加强和完善中国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一种新形式,是指那些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生态平衡等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为此,中国必须加强和完善绿色壁垒:一是健全绿色关税:为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入境,我国应征收进口产品环境附加税,但应注意的是税率不应固定为一种,而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高低不同的几种税率,例如,依进口产品对环境保护能力的强弱来区分税率。对用与环境保护的产品可确定较低的税率;而对于环境保护能力差,会带来严重污染的产品则应确定较高的税率。二是健全绿色技术标准:我国应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公布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对进口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的禁止进口。三是建立完善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由于绿色环境标志表明了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危害或危害很小,因此我们应建立完善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这既有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口,又有利于抵制国外不具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产品入境。四是健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确保我国人民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的影响,我国应制定较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应坚决禁止进口[10]。
(八)加强国际合作
对于污染转移,“里约宣言”原则第14条规定“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11],但在实际情况下,发达国家政府对此基本无动于衷,任凭事态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区域合作、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开展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在WTO的有关协议中争取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特殊待遇,促进国际社会尽快达成限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行业的国际公约,并推动已有公约如《巴塞尔公约》中有关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条款的修改,要推动在相关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污染输出国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危险废物转移,严惩非法输出者等,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环保条约,承担起我国应尽的义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也有利于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吸引外资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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