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环境审批准入制度,加快完善环境标准
对于一些污染严重的行业,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特别是外商投资及从市区到郊县和乡镇转移的项目,应提倡绿色投资,严格环境审批制度。对于高污染的行业,如化工、冶炼、造纸、电镀、纺织印染等行业,建议上报省一级环保部门审批;一般污染性行业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并应明确环保部门的第一审批权,实行“一票否决制”[6] 。对于环境准入制度,无论是产品的使用还是企业的生产,或者工程项目都必须获得准入权才行。随着市民对环境要求的提高,各地政府应结合各地区的环境容量,按照国家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技术、设备与项目的引进,提高环境准入标准。同时,还应自主设计、制造或引进高科技的环境检测设备,提高科学的检测手段,是把“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最直接的办法,也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前提。
我国的环境标准已经成为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放标准相对宽松,还有很多生产工艺没有排放标准,这就使得跨国公司污染转移有机会实现。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的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近,对于跨国公司我国可以采用母国标准,也可以采用双重标准[9],即采取的环境标准可低于母国标准,但应高于我国现行标准,甚至可以要求采用最高标准,即在我国从事具体经济活动的跨国公司,无论是本部,还是分、子公司,一律按照该一体化公司中受到最严格环境官制的那一部分标准执行,无论该最高标准是我国还是外国制定。另外还应加强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标准,在一些对环境质量有更高要求的地方,可先行制定严于国家环境标准的地方标准,以尽量减少污染企业的进入。
(五) 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和责任体系,加强政府建设,完善管理,严格执法
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进取型政府,进取型策略体现在地方经济的专业化程度上,专业化程度和一个地方的进取程度成正比,影响政府体制改革的两个关键因素是政府的激励机制和官员的企业家能力;二是对地方政府可将环境保护目标列入地方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所谓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质量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其责任者主要是政府的行政首长和企业的法人代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负责,对每个层次的领导都有责任压力,这有利于激发他们的责任感,有利于调动他们完成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的积极性[7]。它要求行政首长摆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位置,重视三个效益的统一,迫使地方政府采取有力的环保措施,进行切实的环境管理;三是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与执行,法律应授权环保部门参与外资审批和审查,有效的加强环境执法,同时加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真正做到一切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都经环境部门批准,污染的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装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只有把“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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