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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污染转移中的环境责任研究

  
  五、 政府对应污染转移的责任和措施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污染转移存在着很大的潜在危害。从微观角度来说,污染转移将污染的成本转移到了不发达地区,使得他们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又失去了机会,更加落后,发达的地区更加发达,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宏观角度来说由于欠发达地区处理污染的技术水平,设施比较落后,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没有能力消除污染,其后果是可能造成污染由局部地区向外扩散,逐步威胁到一国甚至全球。因此,我们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污染转移,对外严把关、对内重治理及制度建设。
  
  (一)转变政府对环境与经济发展的价值理念
  
  对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地区来说,经济是第一位,这就不可避免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寻求经济发展,在污染跨国转移过程中,特别是国际直接、间接投资中很难做出价值选择,是经济利益为首还是重环境保护。所以从本国政府的价值理念入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指导,有效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而且包括科技、文化、生活风俗,强调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要求当代人类必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基础。将环境保护作为第一考虑的价值理念是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只有从国家的角度确认了环保价值观念才能从上而下地推进环境保护[5]。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各项环境法律
  
  政府是政策、制度的供给者,应努力扮演好这一角色。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阻止污染的转移,但目前法律措施的弹性还太大,执法不严,环境状况在整体还是呈现恶化的趋势,污染转移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法存在四大软肋:一是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偏少,政策问题缺乏协调;二是现有的环境法偏软,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环境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较普遍,一些地方监管不力的问题突出;四是执法监督工作薄弱,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不健全,层级监督不完善,社会监督不落实。因此,惟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使企业生产受到法律的制约,以保证我国环境不受破坏,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确立国家环境污染的政府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政府尤其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人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对一些责任的规定还很模糊,不明确具体,对此,我认为应该确立政府批准行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时的政府赔偿责任及个人负责制。政府在决定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破坏是通常把经济发展作为优先考虑,但是当发展重大的环境污染项目时只考虑经济主体的责任是不全面的,特别是在企业达标排放污染时损害由谁承担很难确定。公平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有损害却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不公平的,所以确立在因政府批准不合法污染环境或资源严重破坏时的政府责任及批准责任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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