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导致对生态环境治理的严重滞后,致使污染转移更加严重
在经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政治体制上带有较强烈的集权主义色彩,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也曾是中国经济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现象在整个东亚地区都普遍存在。但是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导致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政府严重滞后,其突出表现就是非政府组织(NGO)发展缓慢及影响的有限,即时在NGO比较活跃的日本,其作用也不过是象征性的。因为NGO作为民众团体,存在与政府争夺权利的问题,这是作为经济人的政府所不能容忍的[3]。
(三)对于环境问题,各国政府奉行“先污染,后治理”的非理性的方式
这种非理性一方面具有主动性,表现为容忍甚至纵容厂商的生产模式或污染行为,另一方面又具有某种被动性,为了导入资本和技术而不得不暂时接受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污染转移。而基于贫穷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更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另外在一些落后地区,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淡薄,而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更是差强人意,尽管表面上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政策,并进行了一些投资,但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显然与各地方政府的政策“失误”和治理环境政策的“滞后”直接相关,其背后则是淡薄的地方政府环境意识。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地方政府推上区域经济发展的前台,使之成为地方经济开发的主体。而在传统的制度架构制约下,地方官员的升迁更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目前的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有些西部地区的“引进污染”就是明显例证。
(四)缺乏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对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环境
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政府还缺乏竞争性外部替代者,使得政府不像企业在其市场活动不成功时能行使退出机制那样,重新产生一个更有效率的新政府。政府强力管制媒体和舆论,信息披露的有选择性,院外游说的缺失以及独立的司法监督机制匮乏也使得政府权力没有外在强制平衡力,社会存在的各种“约束”对政府无实际效力或名存实亡,政府目前就没有动力和压力去平衡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
(五)环保工作滞后和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我国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比发达国家宽松,由于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及环境标准执行不力,导致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设备、产品乃至有害废物以“合法”身份进入我国,环境限制小,造成别人进来容易,我们出去难,如我国只对62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作出规定,而日本规定了96种,美国规定了115种;二是加入WTO后,出口的环境相对宽松,某些自然资源富集区往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急功近利,无节制地出卖初级产品和稀有资源,加剧了我国的资源和环境危机;三是国内一些企业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往往在环境成本上做文章,以增加资源消耗、不处理污染物等牺牲环境代价为手段谋求竞争力的增强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四是由于外商投资的增加和我国环境法体制的不健全,对部分项目缺乏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不法外商有可能乘机进行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的转移,甚至以经济利益为诱饵,出售陈旧设备,进口工业垃圾;五是汇率变化使不同国家实际承担的污染处理成本有很大差异,采取处理费用加补贴的办法向我国转移污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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