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污染转移和谋杀无异,只是这种谋杀行为更为隐蔽且不易引起关注。污染转移的致害后果通常远远超过百姓理解和想象的范围,而民众环境权利意识的淡薄和环境污染危害本身的复杂性,使他们很难在遭受侵害之前保持警惕并在受害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污染转移的原因分析
污染转移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政策以及文化等因素,尤其是污染的国际转移,无论是污染的国际转移还是污染的国内转移都根源于经济梯度的存在,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对于污染转移的原因分析,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是外部成本内在化程度的差异是污染转移的内在动力,二是许多污染密集行业在发达地区或国家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衰退期,有着向外转移的冲动,对此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但这基本都是从经济角度来分析的,现就污染转移的社会因素进行分析:
(一)以企业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导致环境破坏,尤其是使得污染转移普遍化和准合法化
在环境问题上,政府是政策供给者,利益集团主要包括污染者(厂商)和被污染者(居民个人或其他厂商)。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取决于两个集团对政府的影响力。在发展中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不均衡的,成为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污染者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垄断地位,他通过向当地政府提供税收和其他寻租行为来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使政府的政策始终对自己有利,以较低价格甚至免费使用环境资源,所以在一些地区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往往视而不见;二是污染企业垄断当地经济。他可能是当地资源深加工的主要承担者,有助于本地区所谓的产业结构升级,还可能垄断当地收入较高的劳动力的雇佣,使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导致被污染者不得不选择这一环境资源商业机会或就业机会;三是居民对政府缺乏约束和制约能力,对政府的决策基本没有影响,环境资源即使被厂商无偿占有也无能为力[3]。因而环境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的是厂商的利益,不能因环境政策增加其生产成本而降低国际竞争力。
另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经济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特别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选择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利益博弈,转型国家受传统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思路依然继续定位于有利可图的竞争性物品生产领域,主观上相对忽视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领域发展,实施特定战略效果的评价标准依然是较为注重地方政府(官员)的横向比较,所以地方政府永远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对生态和环境问题则采取忽视或拖延态度。因而也就产生即便中央政府“心有余”,地方政府也长期表现出“力不足”,社会各阶层和公民只能被动的执行既定战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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