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水权利人公共参与研究

  
  四、环境民主原则间架结构的具体设计
  
  (一)环境民主原则对“民主”理念的摄取
  
  环境民主一词隶属复合形态,由“环境”与“民主”组合而成。“环境”的界定对于理解环境民主原则只是其次,而对“民主”的阐释确为理解环境民主原则的关键。一般地讲,“民主”是指一种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16]但更重要的则是,回归到“民主”一词本来面貌,[17]即“多数人的统治”或“多数人治理的政体”。[[18]]民主的界定的背后,更需要理解的是民主的理念,即一种权利理念、一种平等理念,也是一种制度理念。笔者理解,就理念而言,所谓民主,应当是人们对于与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务享有的参与的权利。环境民主原则吸收的也正式这样一种理念:为公共参与提供理论论证、制度支持和实践渠道。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表述
  
  理念既以先行,对具体表述的谋取也成为了正当。通观学界,存在以下五种表述方式:
  
  第一,环境民主原则说,[[19]]意指公众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自然和社会相互作用的影响。÷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说,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自决地参与环境保护事业。[[20]]
  
  第三,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说,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21]]
  
  第四,公民参与原则说,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22]]
  
  第五,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大意是指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应该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23]]
  
  以上各说就实质内容并无根本分歧,都意图将公众的意志和力量渗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中去。但笔者认为,具体抽象的表述不应马虎,需要细加斟酌。“群众”一词虽与群众路线相契合,但具有泛政治化的特征,不宜在法学中推广使用;“公众”一词过于宽泛,实践中面临具体操作的障碍,且“公众”虽宣示大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但不符合法律主体明确的一般法理;“公民参与”术语的使用人为地缩减了环保事业参与主体的范围,法人、其他组织(尤其是民间环保组织)不能在该术语中被明确表述出来。“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与“环境民主原则”相比较,后者语言更为凝练,符合人们对“原则”认识的心理规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