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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水权利人公共参与研究

  
  第一,“水权利人”制度的出现必然激发综合治理的法律品格。水权利人本身源自法学领域,具有浓烈的权利制度色调。协调并满足使用者的用水需求,只有诉求对权利人权利制度的具体设计,以及对水权利人法律救济途径的提供方能得到满足。此种前提下,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必然地被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换言之,综合治理本身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水权利人”制度暗含的法治逻辑对于推动综合治理依法进行无疑起到了更新观念的作用。
  
  第二,“水权利人”制度的理念赋予农民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的、地域的诸多原因,西部地区的农民存在“对政府的依赖心理,缺乏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对自己作为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应具有的独立自主、开拓创新、自力更生的素质要求缺乏明确的认识。”[[12]]水权利人概念和理念的张扬,一定程度上是该流域范围内农民主体意识、权利意义(其实也是法律意识)的凸现,水权利人制度遵循了权利本位的观念,以人本思想为基石,更多地解说了“民生”的根本意义和法治的内在追求。
  
  第三,“水权利人”制度的功能搭建了解决水事纠纷的法律平台。石羊河流域地区争水历史由来已久,已有研究表明,至少在清朝时期,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时当地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以致民间矛盾不断激化,当政者不得不“调用兵力,强行分水”。[[13]]而水权利人制度的出现必然导致出现法律主体权利群与义务群,特别是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也被法律主体的水权利所含纳。水权利人制度内在的物权价值将会集中地体现出“定纷止争”的功能。
  
  第四,“水权利人”制度的内容为水权制度的建设铺设了具体框架。虽不能完全依靠制度解决技术难题,但不容否认的是,合理的制度往往能够改变现状并进而解决所谓的“技术问题”。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意图通过农民水权制度建设,寻求一条破解水作为石羊河流域生存发展制约瓶颈的途径,实现石羊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14]]其中水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又要求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的确定,水权交易的生发和推进也会得益于水权利人制度。[[15]]
  
  借助于权利法律制度的翔实论证与科学设计,民众公共参与的制度障碍得以扫除,一方面,进而破除了综合治理只是政府单项思维的弊端,激发并体现了民众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打通了民间智慧支持综合治理的通道;另一方面,公共参与机制本身具备了起码的框架结构,虽然公共参与具有响亮并且是诱人的制度魅力,但回归社会现实时,可以操作的具体设计总是惹人烦恼,“水权利人”主体制度、行为(权利)制度、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提供了公共参与机制顺利实现的框架结构,增强了公共参与机制的实践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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