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缓适用的扩大化及其反思

  
  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司法者必须将“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到底。因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严重后果,勿庸本文赘述,但是是否能够将此类案件作无罪处理,在今天仍是考验司法者能力和魄力的试金石。

  
  (四)积极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

  
  不管从司法的固有属性还是我们的社会现实来说,司法者对死缓刑适用的调整必须尊重其存在的外部环境,并最终取得普通民众和党政官员的接受和认可。这一目标并不容易实现。在现阶段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还没有得到一般社会观念认同的情况下,[31]限制死缓适用无疑是超前的做法。但是笔者以为,社会观念的整体性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者对此既要有足够的耐心,又不能消极地等待。一方面要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向全社会宣传和渗透慎用死缓的理念。

  
  死缓适用标准的调整要为司法系统之外的社会所接受,首先司法系统内部要有统一的标准和步调。实际上,法院对死缓适用的标准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坚持,是排解和抵制外部压力、推动和引导社会观念演变的最重要力量。这种一致性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来讲,一审法院的判决,要在深刻领会新的司法理念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在量刑上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法院靠拢,同时上级法院不能经常性地因为量刑问题改判一审判决;横向来讲,同样的罪行情节,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的量刑要一致。法院的刑事司法者就是要通过这种一致性的量刑标准向社会表明:作为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我们认为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作如此处理是更适当的,换成别的法院和法官也会这样处理,我们以后都会这样处理;请相信我们的处理结果综合考虑了所有的因素,是严肃的、有道理的也是负责任的。

  
  司法者还应当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向社会宣传死缓刑不可轻用的理由。普通民众可能了解判处死缓的后果,但不一定知道死缓刑的本质属性。司法者在同当事人接触时、在媒体上评析案件时、撰写文章时、面对公众时要向大家说明死缓也是死刑,我们削减死刑的适用,同时也应当控制死缓的适用。党政官员可能知道死缓的本质属性,但为了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往往更青睐死缓刑。司法者也要向他们阐明死缓作用的有限性、滥用死缓的弊害以及特定犯罪不适用死缓的理由。通过这些释明和说服工作,使越来越多的人形成慎用死缓的共识,也使司法者对死缓刑适用标准的调整获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结语

  
  死缓作为死刑的例外,是报应刑理论和目的刑理论结合的产物,其适用代表了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慎用极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用刑思想。司法者应到认识到,在快速而深广的司法理念和实践的演进过程中,死缓适用的扩大化既有其必然性和进步性,也有其历史性和局限性。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者一方面要将存在可不立即执行理由的犯罪分子以死缓处理,一方面也要将存在判处无期徒刑或更轻刑罚可能的犯罪分子从死缓适用范围中排除出去。既不能使死缓刑的适用成为重刑主义思维下的习惯性做法,又要避免其异化为各种力量下妥协的产物。司法者要通过对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的严格控制,使死缓刑回归为与特定罪责相适应的刑罚本质,实现其适用效果的最大化。

【作者简介】
任运通,男,1976年10月出生,河北省东光县人。经济学学士(南京审计学院,1999),法律硕士(清华大学,2007)。现任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级法官。
【注释】 参见陈兴良著:《刑罚改革论纲——以死刑改革为中心》,载《刑法评论》2006年第2期,第33页。
参见倪泽仁、周林著:《政治话语与法理逻辑——对我国死缓制度的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第6期,第104-110页;叶云兰、卢文霞著:《论死缓之于死刑废除的意义》,载《理论界》2004年第4期,第279-280页。
参见梁根林著:《中国死刑控制论纲——立足于具体国情的设计》,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2辑,第384-386页;陈兴良著:《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533页;张文、黄伟明著:《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6卷第4期,第75-79页。
这一现象和趋势是任何一个一线的刑事审判工作者都能感受得到的。同时,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2008年3月两会期间透露:“去年全国被判死缓人数多年来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
马克昌著:《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114页;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287页。
此处论述不代表笔者一定对这种量刑持否定态度,因为具体的案例会有更复杂的情节;同时笔者也认为法院的量刑只要在法定幅度内,则只有认识的不同,不应有对错之分。
如王勇故意杀人案,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死缓的理由是:“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判处,维持了原审的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案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如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参见胡常龙、孙延涛著:《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分析》,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3期,第55-58页。作者在文中将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的范围作了限缩解释,笔者在此处使用这一定义仍按一般的理解,即对罪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则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笔者同意文中对于此类案件危害的论述,同时也认为,即使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判决对被告人的损害也是“不可挽回”的,因为生命的价值不能单以肉体的存在与否衡量,流逝的时间和毁灭的生活永远不能重来。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283页。作者在本书中对死刑的威慑力进行了反思,并指出:把人当成预防犯罪的手段,本身是非正义的。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页。作者通过对司法过程的考察分析后认为,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都会对法官得出审判结论产生影响,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起支配作用则要看其对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
同上注,第3页。
H·科殷著:《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参见初炳东著:《宽严相济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载《刑罚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303页。
参见周玉华著:《我们当前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以死刑政策为视角》,载《刑罚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296页。文中引用了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经典论述:“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参见倪泽仁、周林著:《政治话语与法理逻辑——对我国死缓制度的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第6期,第104-110页。
参见易延友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392页。
通常理解的可能对法院处理案件产生影响的权力机关包括:党委及其政法委、政府及其公安局、人大及其有关的委员会、检察机关等。
参见周光权著:《死刑的司法限制——以伤亡结果的判断为切入点》,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2辑,第400-410页。
参见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15页。在我国重视民意的司法传统和法院公信力不强等因素的影响下,民意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远如刘涌案,近如许霆案;诸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逻辑也常在司法实务中发生作用。
参见古斯塔夫·勒庞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梁根林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8页。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技术层面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是犯罪数额,但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进行数额区分的量刑段中,为什么五百万的就判无期徒刑,一千万的就判死缓,除了民意考量,找不到更合理和有力的解释。
参见陈兴良著:《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524-525页。文中提到两个对死刑存废和适用问题的民意调查,结果都是绝大多数受调查者认同死刑。
例如“5.12”大地震后民意对范跑跑一边倒的评价。
参见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版,第59页。
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在传统的经验量刑法下,这两种量刑方式或量刑思维是普遍存在且很难以纠正的问题,因为其产生往往并非刑事司法者主观意识所致,而是关系到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亚图·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8页。
张明楷著:《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做贡献》,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9卷第1期,第10页。
参见方文军著:《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平衡问题初探》,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第194、195页。文中提到,重刑主义、杀人偿命等观念当前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党政官员和民众中,贯彻严格限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冲击、销蚀甚至否定“杀人偿命”观念的过程,而在这一点上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