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普通民众的舆论压力下的正当性回应。民意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影响司法结果、考验司法能力的重要因素。尽管在效力上一般被认为是非正式法源,民众的倾向性意见常常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重大、典型、疑难案件的处理中产生影响。[20]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尤其是网络成为民意表达重要渠道的今天,这种影响更有扩大化的倾向。而司法者在审理案件时有意识地倾听民声、贴近民意,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性、强化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是,民意也具有易变、易情绪化、易极端化的特点,[21]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理性化特征存在冲突。例如,普通民众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关注较多,他们对这类犯罪处理的态度通常也是强硬而严厉,对其中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往往要求适用死刑。但是,不管民众的态度产生于“平民愤”的直观感受还是出于“杀一儆百”的深层动机,都可能与司法者在这类犯罪上的用刑思维存在距离。而司法者在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后,对越来越多的大贪官判处死缓,与其说是依法量刑,不如说是为了获得判决在公众认同基础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2]
三、对合理适用死缓刑的方向性建议
综合上文的论述,笔者有必要在此对前文隐含的基本态度进行重申:在司法理念和实践快速更新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死缓适用的扩大化有其深厚的文化、制度和现实背景,该趋势的出现具有无可置疑的积极意义,但是,从刑罚存在的正当化、刑罚适用的合理化、刑罚目的的最大化以及刑罚发展的轻缓化角度来看,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死缓的适用范围必须也必然要限制和压缩。同时笔者也认为,今天的司法者应当清醒认识自身的历史责任,以富有前瞻性的刑罚适用理念指导未来的司法实践,将现在判处死缓的一部分犯罪——只要存在降格处理的理由和可能——将来逐步过渡到适用无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罚,从而将司法人道主义和刑罚轻缓化思想的贯彻从小部分犯罪扩张到大多数犯罪,在新的量刑标准下实现刑罚体系及其适用的自洽,并通过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具体而言,刑事司法者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和作为。
(一)清醒认识自身的历史责任
刑事司法者首先应当认识到,自身是推动刑罚适用变革和演进的最重要力量。如同对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控制一样,死缓刑适用的限制和压缩同样需要刑事司法职业群体的集体努力。我们不能依赖于民意的推动。肯定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者在定罪量刑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但裁判结果的作出不一定也不可能以大多数民众的同意和支持为前提。从现阶段普通民众对待死刑存废和适用的态度来看,[23]传统重刑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要人们接受较轻的刑罚尚且不易,更不能寄希望于民意主动要求对重刑犯从宽发落。同时,在素来重道德评价而轻法律规制的文化氛围中,动辄给人贴上“该死”的标签是常见的现象,[24]而死缓刑恰恰满足了这种道义指责的需求,所以现阶段要民意推动少用死缓是不现实的。我们也不能依赖于权力机关的推动。权力机关是人民意志的代表者,更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责任,因而常常不自觉地把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当成专政的对象,也没有为他们代言的动力。学者和媒体的意见固然重要,然而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个案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上,对死缓的适用问题要么关注不多,要么仍然停留在鼓励适用的阶段。概言之,在外部环境对于慎用死缓刑问题缺少足够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者作为具有特定思维模式和专业技能同时又直接执司法权力之柄的职业群体,最有力量也最有可能推动这种刑罚适用的调整和演进。